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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共资源配置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方式等,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对涉及公益事业、属于政策性经营亏损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偿。 3.效率原则。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达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4.利民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和促进发展为根本标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注重协调利益关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 (三)配置范围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已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探矿权“招拍挂”制度的,要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如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 3.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物品采购权等。 除以上六个方面要加以重点推进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 (四)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五)收益处置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 三、努力推动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抓好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诸环节,不断推进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科学规划 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抓好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诸环节,不断推进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二)准确评估 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要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可行性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依法审核 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采取公开办事、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必须听证的项目,要依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在此基础上,政府及主管(监管)部门应依法做好配置项目的审核、批准、确认等工作。 (四)公平交易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合理合法地确定准入条件、标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对相关的评估、审计、监理、审验、代理等中介机构,必须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产生。 (五)后续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于已经过市场化配置的项目,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应从简办理。要加强后续监管,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处罚,并清理出市场。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