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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根据本公约的目标、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科学与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评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和机构安排; (b)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c)应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d)依照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除其他外,用来编制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清单,和评估为限制这些气体的排放及增进其清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 (e)根据依本公约规定获得的所有信息,评估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的情况和依照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总体影响,特别是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及其累计影响,以及当前在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f)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并确保予以发表; (g)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 (h)按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及第十一条,设法动员资金; (i)设立其认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j)审评其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并向它们提供指导; (k)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 (l)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和 (m)行使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以及依本公约所赋与的所有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公约所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其中应包括关于本公约所述各种决策程序未予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这类程序可包括通过具体决定所需的特定多数。 4.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日期后一年举行。其后,除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外,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年年举行。 5.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1/3缔约方的支持。 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1/3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 (c)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编制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作出安排。 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