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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接上页]

  (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3.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制定。
  
  第十条 附属履行机构
  
  1.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由为气候变化问题专家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
  
  (a)考虑依第十二条第1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合计影响作出评估;
  
  (b)考虑依第十二条第2款提供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第四条第2款(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执行其决定。
  
  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提供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该机制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行使职能并向其负责,并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有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该机制的经营应委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
  
  2.该资金机制应在一个透明的管理制度下公平和均衡地代表所有缔约方。
  
  3.缔约方会议和受托管资金机制的那个或那些实体应议定实施上述各款的安排,其中应包括:
  
  (a)确保所资助的应付气候变化的项目符合缔约方会议所制定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办法;
  
  (b)根据这些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重新考虑某项供资决定的办法;
  
  (c)依循上述第1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其供资业务的报告;
  
  (d)以可预测和可认定的方式确定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和可以得到的资金数额,以及定期审评此一数额所应依据的条件。
  
  4.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作出履行上述规定的安排,同时审评并考虑到第二十一条第3款所述的临时安排,并应决定这些临时安排是否应予维持。在其后四年内,缔约方会议应对资金机制进行审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5.发达国家缔约方还可通过双边、区域性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并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取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资金。
  
  第十二条 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按照第四条第1款,第一缔约方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在其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用缔约方会议所将推行和议定的可比方法编成的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b)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而采取或设想的步骤的一般性描述;和
  
  (c)该缔约方认为与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有关并且适合列入其所提供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在可行情况下,包括与计算全球排放趋势有关的资料。
  
  2.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缔约方应在其所提供的信息中列入下列各类信息;
  
  (a)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其第四第第2款(a)项和(b)项下承诺所采取政策和措施的详细描述;和
  
  (b)关于本款(a)项所述政策和措施在第四条第2款(a)项所述期间对温室气体各种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所产生影响的具体估计。
  
  3.此外,附件二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第一其他发达缔约方应列入按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所采取措施的详情。
  
  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需要资助的项目,包括为执行这些项目所需要的具体技术、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在可能情况下并附上对所有增加的费用、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及其清除的增加量的估计,以及对其所带来效益的估计。
  
  5.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他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六个月内第一次提供信息。未列入该附件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或按照第四条第3款获得资金后三年内第一次提供信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自行决定何时第一次提供信息。其后所有缔约方提供信息的频度应由缔约方会议考虑到本款所规定的差别时间表予以确定。
  
  6.各缔约方按照本条提供的信息应由秘书处尽速转交给缔约方会议和任何有关的附属机构。如有必要,提供信息的程序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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