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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接上页]

  7.缔约方会议从第一届会议起,应安排向有此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以汇编和提供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和确定与第四第规定的所拟议的项目和应对措施相联系的技术和资金需要。这些支持可酌情由其他缔约方、主管国际组织和秘书处提供。
  
  8.任何一组缔约方遵照缔约方会议制定的指导方针并经事先通知缔约方会议,可以联合提供信息来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但这样提供的信息须包括关于其中每一缔约方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各自义务的信息。
  
  9.秘书处收到的经缔约方按照缔约方会议制订的标准指明为机密的信息,在提供给任何参与信息的提供和审评的机构之前,应由秘书处加以汇总,以保护其机密性。
  
  10.在不违反上述第9款,并且不妨碍任何缔约方在任何时候公开其所提供信息的能力的情况下,秘书处应将缔约方按照本条提供的信息在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的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解决与履行有关的问题
  
  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设立一个解决与公约履行有关的问题的多边协商程序,供缔约方有此要求时予以利用。
  
  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
  
  1.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方应寻求通过谈判或它们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解决该争端。
  
  2.非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一份文书中声明,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承认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方,下列义务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的,无须另订特别协议:
  
  (a)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或
  
  (b)按照将由缔约方会议尽早通过的、载于仲裁附件中的程序进行仲裁。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可就依上述(b)项中所述程序进行仲裁发表类似声明。
  
  3.根据上述第2款所作的声明,在其所载有效期期满前,或在书面撤回通知交存于保存人后的三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4.除非争端各当事方另有协议,新作声明、作出撤回通知或声明有效期满丝毫不得影响国际法院或仲裁庭正在进行的审理。
  
  5.在不影响上述第2款运作的情况下,如果一缔约方通知另一缔约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过了12个月后,有关的缔约方尚未能通过上述第1款所述方法解决争端,经争端的任何当事方要求,应将争端提交调解。
  
  6.经争端一当事方要求,应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组成,主席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成员共同推选。调解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性裁决。名当事方应善意考虑之。
  
  7.有关调解的补充程序应由缔约方会议尽早以调解附件的形式予以通过。
  
  8.本条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除非该文书另有规定。
  
  第十五条 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
  
  2.对本公约的修正应在缔约方会议的一届常会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本公约各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仍未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3/4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公约至少3/4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对接受该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他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接受该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对其生效。
  
  6.为本条的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十六条 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到本公约时即同时提到其任何附件。在不妨害第十四条第2款(b)项和第7款规定的情况下,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任何其他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说明性资料。
  
  2.本公约的附件应按照第十五条第2、第3和第4款中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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