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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247号
【颁布时间】 2006-07-26
【实施时间】 2006-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市高级法院各庭、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办理效果,促进联络工作的有效开展,市高级法院结合工作实践,修订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法院、各部门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高级法院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
  
  (2006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切实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办事项是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特邀监督员意见和其他函件。
  
  第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及来信等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监督和促进,各级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所承办的交办事项。各级法院主管院长和督办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对本院所承办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职责。
  
  第四条 市高级法院联络室负责对全市各级法院办理交办事项工作及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与协调。各级法院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报告。
  
  第五条 加强对督办联络工作的研究分析,使好的做法成果化、制度化,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奠定基础。
  
  第六条 加大对督办联络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平台,重点宣传报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对法院整体工作关注和支持的情况,以及法院开展督办联络工作的情况,弘扬法院工作主旋律。
  
  第二章 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期限及方式
  
  第七条 办理交办事项的工作程序包括交办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审批、转(交)办、催办、回复,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程序管理。督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规定步骤操作。
  
  第八条 市高级法院联络室收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于审批后2日内转本院有关部门或交由有关法院(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交办事项,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分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调,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根据要求提供会办意见。
  
  第十条 各级法院对交办事项应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交办事项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交办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的,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涉及具体案件,已经审(执)结的,应在收件后10日内报告;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应在案件审(执)结后3日内报告。急件应当在交办要求的期限内办理。
  
  如交办事项涉及的案件属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审限、执行期限和办理期限的,应依法报请院(庭)长批准,并在审限或办理期限届满前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备案。审限的延长按照延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办理期限的延长一般为3个月。对于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高级法院联络室书面说明原因,之后每个月简报一次进展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特邀监督员意见中涉及正在审理期间的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应提前通知市高级法院联络室,由市高级法院联络室通知相关代表、委员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办理质量,书面答复报告要具有针对性,做到于法有据,说理充分,避免答非所问。交办事项提出的问题,属于应当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交办事项由高级法院各部门承办的,要由各部门负责督办联络的工作人员统一签收,掌握进度,及时督办,办理结果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阅批,加盖本部门印章后,经各部门负责督办联络的工作人员备案后报送本院联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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