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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0年修正案

[接上页]

  此类门或坡道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如
  
  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此类门或坡道,则应设有防止未经授权开启的装置。
  
  5为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它关闭装置应有一个通告牌附贴于每一个此类关闭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入孔,不需要这种通告牌。
  
  第25-10条货船上的外部开口
  
  1所有通向在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的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应要求是水密的。
  
  2根据本条之1要求的水密的外部开口应有足够的强度,除货舱盖外,在驾驶室应设有指示器。
  
  3在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如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这类开口,则应设有防止未经授权开启的装置。
  
  4尽管本条之3有要求,如为了船舶的操纵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主管机关可以授权船长根据需要可以打开某些特殊的门。
  
  5为保证外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它装置应有一个通告牌附贴在每一个装置上,说明必须保持关闭。对于装有紧密螺栓盖子的入孔,不需要这种通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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