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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各缔约国: 注意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海运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加拿大国防部和法兰西国家宇航研究中心于1984年10月5日签订的并于1985年7月8日生效的谅解备忘录所建立的COSPAS-SARSAT系统的成功实施; 愿意为此人道主义事业而加强密切的国际合作; 认识到国际海事组织为建立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所进行的努力,此系统是以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和业务协定》、1979年4月27日订于汉堡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在各自领域的职责为基础的; 确信为海上、空中和陆上遇险和安全提供报警和测位服务的全球卫星系统对于搜救的有效进行是重要的; 忆及其加入的1967年1月27日制订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的规定和关于利用外层空间的其他多边协定; 认识到根据国际法管理COSPAS-SARSAT系统是合适的,以便为搜救工作提供长期的报警和测位服务,使所有国家不加歧视地使用该系统,并免收遇险终端用户的费用;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缔约国”系指本协定对之生效的国家; --“计划”系指各缔约国根据本协定为提供、管理和协调搜救卫星系统而开展的活动; --“合作机构”系指一缔约国为执行本计划而指定的组织; --“系统”系指第3条规定的包括空间段、地面段和无线电信标的搜救卫星系统; --“地面段提供者”系指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地面段设备的任何国家; --“使用国”系指根据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使用本系统的任何国家。 第2条 本协定的目的 在促进国际搜救合作的过程中,本协定的目的是: (a)保证本系统的长期运行; (b)为支持搜救作业,将本系统的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不加歧视地提供给国际社会; (c)通过提供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在搜救方面的宗旨; (d)确定各缔约国协调本系统管理以及在管理和协调本系统的工作中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手段。 第3条 系统总述 3.1本系统包括: (a)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一个由至少四个兼容卫星组合体构成的空间段,每一个组合体又包括三件基本设备: (i)一个在低地极轨道运行的用于安装其他设备的星体; (ii)一个用于转发在406兆赫频率上所接收、处理和存储的信号的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iii)一个在121.5兆赫频率上转播无线电信标信号的转发器。 (b)地面段包括: (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并处理卫星转发的信号以确定无线电信标位置的当地用户终端; (i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当地用户终端的输出信号并把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传送给有关当局的任务控制中心。 (c)无线电信标可在遇险中启动并可在406兆赫和/或121.5兆赫频率上发射无线电信号,其特性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和COSPAS-SARSAT系统的规范。 3.2COSPAS-SARSAT系统空间段的布置可以根据依照第7条和第8条设立的理事会的决定予以改进。 第4条 合作机构 4.1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合作机构,由其负责本计划的执行。 4.2每一缔约国应将其指定的合作机构和以后的任何变化通知其他缔约国。 第5条 缔约国的责任 5.1各缔约国应为本计划作长期捐助,以便维持本系统的空间段。 5.2每一缔约国的捐助份额至少应为本系统空间段的一件基本设备。 5.3每一缔约国应决定其对本系统空间段的捐助份额。 5.4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空间段创始缔约国的初次捐助份额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2个星体 2个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2个转发器 美利坚合众国2个星体 法兰西共和国2个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加拿大2个转发器 5.5当一个缔约国改变其捐助份额时,该缔约国应将其变化通知本协定保存人。 5.6提供卫星星体的缔约国应负责其运行。其运行应符合第9条(d)款规定的本系统的任何技术要求和良好性能。 5.7各缔约国应保证他们之间的和缔约国与其他地面段提供者之间的管理、运行和技术协调,并应努力将本系统的全部情况通知各使用国。 5.8各缔约国应努力将COSPAS-SARSAT系统的有关报警和测位数据传送给有关搜救当局,并与这些当局协调本系统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