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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关于疾病津贴,见第14条、第16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17条和第18条(第1款); (c)关于失业津贴,见第20条、第22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23条和第24条; (d)关于养老金,见第26条、第28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29条和第30条; (e)关于工伤和职业病津贴,见第32条、第34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第35条、第36条(连同第65条或第66条)和第38条; (f)关于家属津贴,见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在可能情况下连同第66条)和第45条; (g)关于生育津贴,见第47条、第49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第50条(连同第65条或第66条)、第51条和第52条; (h)关于伤残抚恤金,见第54条、第56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或第67条)、第57条和第58条; (i)关于遗属抚恤金,见第60条、第62条(连同第65条、第66条和第67条)、第63条和第64条。 第10条为实施第9条(a)、(b)、(c)、(d)、(g)(关于医疗)、(h)或(i)款的规定,会员国可考虑通过其立法来规定海员必须参加的保险提供保护,如果此种保险: (a)由政府当局监督,或根据规定标准由船东和海员共同管理; (b)包括很大部分其收入不超过技术工人的海员; (c)如属适宜,连同其他形式的保护一起,遵守《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有关规定。 较高标准 第11条如会员国的任何社会保障部门承诺实施本条各项规定,则海员及其受到该会员国立法保护的家属和遗属(如可行)应享受的社会保障津贴,在涉及意外事故、津贴条件、水平和期限方面,其标准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a)关于医疗,见《1969年医疗与疾病津贴公约》第7条(a)款、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 (b)关于疾病津贴,见《1969年医疗与疾病津贴公约》第7条(b)款、第18条、第21条(连同第22条、第23条或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第1款和第3款); (c)关于养老金,见《1967年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第15条、第17条(连同第26条、第27条或第28条)、第18条、第19条和第29条; (d)关于工伤和职业病津贴,见《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6条、第9条(引言的第2段和第3段)、第10条、第13条(连同第19条或第20条)、第14条(连同第19条或第20条)、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连同第19条或第20条)和第21条(第1款); (e)关于生育津贴,见《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修订本)》第3条和第4条; (f)关于残疾抚恤金,见《1967年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第8条、第10条(连同第26条、第27条或第28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29条(第1款); (g)关于遗属抚恤金,见《1967年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第21条、第23条(连同第26条、第27条或第28条)、第24条、第25条和第29条(第1款); (h)关于失业和家属津贴,见规定高于第9条(c)和(f)款标准的今后任何公约,此类公约应由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在其生效后,以就大会议程中海事方面的专门问题通过议定书的方法,确认其适用于本款目的。 第12条为实施第11条(a)、(b)、(c)、(e)(关于医疗)、(f)、(g)或(h)款(失业津贴),会员国可考虑通过其立法来规定海员必须参加的保险提供保护,如果此种保险: (a)由政府当局监督,或根据规定的标准由船东和海员共同管理; (b)包括很大部分其收入不超过技术工人的海员; (c)如属适宜,连同其他形式的保护一起,遵守上述第11条各款所及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三部分船东的责任 第13条当海员在船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或因身体状况的原因留在非主管会员国的领土上时,船东应向他们提供: (a)适当和充分的医疗,直到他们的身体康复或被遣返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