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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机构总干事应将下列情况迅速通知各缔约国和所有其他国家: (a)本公约或任何修正案议定书的每一签字; (b)关于本公约或任何修正案议定书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每一交存; (c)根据第八、十和十三条发表的任何声明或撤回声明; (d)根据第十五条提出的暂时适用本公约的任何声明; (e)本公约及其任何修正案的生效;以及 (f)根据第十七条提出的任何退约。 第十九条 作准文本及经核证的副本 本公约的原本应交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保存,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总干事应将核证的副本分送各缔约国和所有其他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依据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开放供签字的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6年9月26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特别会议上通过。 198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作了有待核准的签署,同时声明: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②在由于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死亡、受伤、损失或毁坏的情况下,中国不适用该公约第十条第二款。本公约于1987年10月14日对我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