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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登记国须掌握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关的、为充分识别身份和确定责任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 第6条识别身份和确定责任 1.登记国应在其船舶登记簿中记入,特别是,有关船舶及其所有人的资料。如经营人不是所有人,则应按照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和规章将有关经营人的资料列入船舶登记簿或经营人官方记录,存放在登记官员处,或使之易于供登记官员查阅。登记国须颁发证书,作为船舶登记的证明。 2.登记国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对该船舶的管理和经营承担责任的其他任何人的身份容易为具有合法权益获取此类资料的人所识别。 3.船舶登记簿应按照船旗国的法律和规章,供具有合法权益获取其中所载资料的人查阅。 4.一国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携带包括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对船舶经营承担责任的人的身份资料的证件,并向港口国当局提供此类资料。 5.所有船舶,不论其船名是否有更改,均应记录航海日志,并在最后记载之日后保留一段适当时间,且应按照船旗国的法律和规章供具有合法权益获取此类资料的人查阅和抄录。如船舶被出售且更换登记国,在出售前这段时间的航海日志应予保留,并应按照原船旗国的法律和规章供具有合法权益获取此类资料的人查阅和抄录。 6.一国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其船舶登记簿上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身份能充分识别,以便使其承担全部责任。 7.一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与其政府当局的直接联系不受限制。 第7条本国国民参与船舶所有权和/或船舶的人员配备 关于第8条第1和2款以及第9条第1至第3款分别载明的船舶的所有权以及船舶的人员配备的规定,在不妨害本公约任何其他规定适用的情况下,登记国必须遵守第8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或遵守第9条第1至3款的规定,并可同时遵守这两种规定。 第8条船舶所有权 1.除须遵守第7条规定外,船旗国须在其法律和规章中,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权作出规定。 2.除须遵守第7条规定外,船旗国的这种法律和规章须就该国或其国民参与作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或此种船舶的所有权,以及此种参与的程度作出适当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应充分使船旗国能够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 第9条船舶人员配备 1.除须遵守第7条规定外,登记国在实施本公约时,应遵守下列原则:悬挂登记国国旗的船舶所配备的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中,其本国国民,或在其境内设有住所,或合法永久居住该国的人应占有令人满意的比例。 2.除须遵守第7条规定外,登记国在实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a)登记国境内合格海员的可供情况; (b)依照登记国法律,有效的并可实施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议; (c)其船舶完善的和经济上有效的经营。 3.登记国应在船舶、公司或船队的基础上实施本条第1款的规定。 4.登记国可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允许其他国籍的人员,按照本公约有关规定,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服务。 5.为实现本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登记国应该与船舶所有人合作,促进其国民,或在其境内设有住所,或合法永久居住在该国的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6.登记国须确保: (a)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所配备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水平和能力,以保证遵循所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尤其是有关海上安全的规则和标准; (b)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的船员雇用条款和条件符合所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c)设有适当的法律程序,以解决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雇用的海员同其雇主之间的民事纠纷; (d)本国国民和外国海员在其与雇主的关系中,有同等机会诉诸有关法律程序以确保其合同权利。 第10条船旗国在管理船舶所属公司和船舶方面的作用 1.登记国须确保,在其船舶登记簿上登记船舶之前,依照其法律或规章在其境内设立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所属子公司和/或在其境内设有该公司的主要营业所。 2.如果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所属子公司或其主要营业所不是设在船旗国内,船旗国须确保,在其船舶登记簿上登记船舶之前,有一名身为船旗国国民或在其境内有住所的人担任代表人或管理人。该代表人或管理人可以是在船旗国境内依照其法律和规章正当定居的自然人或适当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并正式得到授权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和为其利益行事。尤其是,该代表或管理人应能参与任何法律诉讼,并依照登记国法律和规章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