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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各缔约国须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执行本公约。 2.每一缔约国须在适当时间将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的文本送交保管人。 3.保管人须将根据本条第2款送交给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的文本转交给提出要求的缔约国。 第18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所有国家均有权通过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a)签字而无须再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2.本公约从1986年5月1日至1987年4月30日(含1987年4月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字,其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3.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保管人。 第19条生效 1.本公约在合计吨位至少达世界总吨位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少于40个国家根据第18条成为缔约国之日起12个月之后生效。在本条中,吨位是指本公约附件Ⅲ中所载的吨位。 2.对于本条第1款所规定生效条件满足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每个国家,本公约自该国成为缔约国12个月后对其生效。 第20条审查和修正 1.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八年届满之后,缔约国可以通过致函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对本公约的具体修正案,并要求召开审查会议审议所提出的修正案。秘书长须将此种函件散发给所有缔约国。如果在散发函件之日起12个月以内有不少于五分之二的缔约国作出同意此要求的答复,秘书长须召集审查会议。 2.联合国秘书长须在审查会议召开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将任何有关修正案的提案文本或有关修正案的意见,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第21条修正案的生效 1.审查会议有关修正案的决定须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或应要求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此种审查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由联合国秘书长送交所有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并送交公约所有签字国参考。 2.对审查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向保管人交存相应的正式文件。 3.审查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在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之日起满一年后第一个月第一天,只对那些已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于在修正案已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之后才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国家,修正案在该国批准、接受或核准之日起满一年以后生效。 4.在一项修正案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不表明不同的意向,则: (a)视为修正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而且 (b)在与不受该修正案约束的本公约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上,视为未经修正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第22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均可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此种退出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届满时生效,除非通知中载明了更长的期限。 下列署名者,经正式授权,于下列日期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86年2月7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Ⅰ 第1号决议保护劳工提供国利益的措施 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会议, 通过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兹建议如下: 1.劳工提供国应调整受其管辖的、为悬挂另一国国旗的船舶提供海员的机构的活动,以确保这些机构提出的合同条款能防止弊端,增进海员福利。为保护本国海员,劳工提供国可要求雇佣本国海员的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特别是,第10条所述形式的适当担保; 2.提供劳工的发展中国家可相互磋商,尽可能按照这些原则协调其有关提供劳工条件的政策,并可在必要时,协调这方面的立法;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应按请求,在考虑本公约情况下,协助提供劳工的发展中国家制定适当的船舶登记法律,吸引船舶在这些国家登记; 4.国际劳工组织应按请求,协助劳工提供国采取措施,以减少劳工提供国内因本公约的通过而可能出现的劳工转移及随之引起的经济混乱; 5.联合国系统内的有关国际组织应按请求,协助劳工提供国教育和培训其海员,包括提供培训设施和设备。 附件Ⅱ 第2号决议减少不利经济影响的措施 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会议, 通过了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兹建议如下: 1.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应按要求,向可能受本公约影响的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以便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发展这些国家的船队制定和实施当代的和有效的法律; 2.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也应按要求协助这些国家编制和实施必要的海员教育和培训方案; 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应按要求向这些国家为实施国家发展的备选计划、方案和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以克服由于本公约的通过可能引起的经济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