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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12-16
【实施时间】 1983-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


  本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各缔约国,
  
  根据它们欲增进其地理和历史构成之联系的共同愿望,
  
  忆及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申明“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其文化交流,以促进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所有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的发展,并增进该地区的和平,
  
  特别希望加强和扩大合作,以便使它们的潜力得到最佳利用,从而促进知识进步,不断改善高等教育质量,并深信,在上述合作范围内,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从而便于大学生和专家的流动,是加速本地区发展(这一发展要求培养和充分使用更多的科学技术人材和专家)的必要条件之一,
  
  深信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现有的多种多样的文化和高等教育体制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切望其人民能够充分享用这一文化资源,并向每一缔约国的国民,特别是学生、教师、研究人员和专业人员提供接触其它缔约国教育资源的便利,准许他们在对其它国家的本国法律给予应有尊重的条件下在其高等院校中继续深造和研究,
  
  还承认,本地区在教育传统和教育制度、职业传统和职业要求以及宪法、立法和行政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多样性,
  
  还忆及,许多缔约国已就文凭的同等和相互承认问题签订双边的或分地区性的协定,但仍期望在双边或分地区一级作出努力并加强此种努力之后,能将它们的合作扩大到整个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考虑到由于课程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在不同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高等院校的文凭或学位之间确立严格等值概念上的同等性不一定总是可行的,并考虑到,为了准许学生进入高一阶段的学习,应采取承认学历的办法,这种办法,出于社会流动和国际流动的利益,允许根据文凭或学位所证明的学识以及有关当局认为足以证明其能力的任何其它经历,来判定其所达到的能力水平,
  
  考虑到,所有缔约国承认在其中任何一国获得的学历、证书、文凭和学位的目的在于,促进人员的流动和思想、知识以及科技经验的交流,
  
  认为这种承认为以下各点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1.使各缔约国领土内的现有教育手段能够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得到尽可能有效的利用,
  
  2.保证教师、学生、研究工作者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范围更大的流动,
  
  3.减轻在国外培训的人员回国后所遇到的困难,
  
  考虑到促进终身教育、实现教育民主化以及制定和实施一项适应结构、经济、技术和社会变革并且适合于各国文化背景的教育政策等原则,希望保证学历、证书、文凭和学位得到尽可能广泛的承认,
  
  决心用缔结一项公约的办法来支持和组织它们今后在此领域中的合作,这项公约将成为一个起点,以便通过现有的或为此目的而设立的国家、双边、分地区和多边的机构开展步调一致的有力行动,
  
  铭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最终目标是,“准备一项关于承认世界各国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和证书并使之有效的国际公约”,
  
  特协议如下:
  
  Ⅰ.定义
  
  第一条 
  
  1.为本公约之目的,“承认”是指某一缔约国主管当局接受外国的高等教育证书、文凭或学位并授予其持有者享有它认为相当于该外国证书、文凭或学位的本国证书、文凭或学位持有者的权利。根据这种承认的适用范围,该权利可包括继续学习或从事某项职业,或同时进行这两种活动。
  
  (a)为了使有关人员进行或继续进行更高一级的学习而承认其证书、文凭或学位,将使他同有关缔约国颁发的类似证书、文凭或学位的持有者一样,有资格进入设在任何缔约国领土上的高等教育的研究机构。这种承认并不免除外国证书、文凭或学位持有者的如下义务,即遵守给予这种承认的国家内有关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所可能要求的、与持有文凭或学位无关的其它条件。
  
  (b)为了使有关人员从事某种职业而承认其外国证书、文凭或学位,是承认他已受到从事此项职业所必要的技术培训。这一承认并不免除他的如下义务,遵守有关缔约国政府或职业当局可能规定的、从事该项职业具备的其它条件。
  
  (c)但是,承认证书、文凭或学位并不使其持有者在另一缔约国享有超过他在颁发国所应享有的权利。
  
  2.为本公约之目的:
  
  (a)“中等教育”一词系指小学或初等教育之后的任何一种学习阶段,其目的可包括学生为进入高等教育进行准备的学习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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