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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3-07-01
【实施时间】 198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

[接上页]

  (b)由远期汇兑合同规定以母公司所用货币结算的货币性项目,可以选择以下方法换算:
  
  (1)期末汇率(如果远期汇兑合同的利益与损失分别计量);
  
  (2)远期汇兑合同成立时的现汇汇率(根据合同的溢价或近价摊销额作调整);
  
  (3)对于短期业务,根据合同适用的远期汇率换算;
  
  (c)根据过去事实(例如历史成本)入帐的非货币性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发生时存在的汇率换算;
  
  (d)国外财务报表中经过重估价的非货币性项目,根据重估价时存在的汇率换算;
  
  (e)收益表项目根据与有关业务发生日期相符的汇率换算如果业务次数繁多,分散于较长的时期,可以使用该时期内存在的平均汇率作为实际汇率的近似值。
  
  由以上换算办法引起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本期收益,除非:
  
  (1)与长期的货币性项目有关的汇兑差额可作递延处理,在有关项目存在的时期内有规则地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的收益,但是,根据合同预计将会反复出现汇兑损失的项目,其汇兑损失不应递延至以后各期去确认;
  
  (2)如果在31段所述的情况下出现差额,可采取该段所允许的会计处理。
  
  应说明的事项
  
  35外币业务所引起的长期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或在换算作为母公司营业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财务报表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如做递延处理,应注明其仍待借记或贷记至收益的累计递延金额。
  
  36如果根据第31段将与购置资产有关的负债所产生的汇兑差额记入了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就应当注明本期内发生的金额。
  
  37为了并入编报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换算国外营业财务报表,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a)换算方法;
  
  (b)由于采用32段和33段的规则而记至股东权益的本期净汇兑差额;
  
  (c)由于采用34段的办法而记入收益的本期净汇兑差额;
  
  (d)为换算国外实体收益表面而选择的办法(期末汇率还是平均汇率)。
  
  过渡规定
  
  38第一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8--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变更》,反映由于采用本准则而改变会计政策所引起的调整金额。不过,对前期可比资料的调整,虽然应提倡,但不必作为规定。
  
  39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85年1月1日起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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