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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2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变更航程条款 10.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 理赔 可保利益条款 11.11.1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11.2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上述(1)条的规定,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契约之前。但在缔约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晓者除外。 续运费条款 12.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致使保险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在卸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适当而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第12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按照上述4、5、6、7各条所载除外责任的规定办理,还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 13.本保险不负推定全损,除非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复、整理以及运送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并在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的情况下,得按推定全损赔偿。 增值条款 14.14.1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货物办理任何增值保险,则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加上所有承保该项损失的增值保险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14.2当本保险承保增值保险时,则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原有的保险单项下的总保额和被保险人对该项损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险额的总和。本保险应按其保险金额在保险总额中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保险受益 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 15.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 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6.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有义务: 16.1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这种损失,以及: 16.2保证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一切权利。 保险人除负责赔偿承保责任内的任何损失外,还应偿还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产生的任何适当和合理的费用。 放弃条款 17.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施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的表示,或视为影响任何一方的权益。 防止延误 合理处置条款 18.本保险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应在任何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速合理地处置所发生的事情。 法律和惯例 美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 (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在避难港卸货; 1.1.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1.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共同海损牺牲; 1.2.2抛货或浪击落海; 1.2.3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他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1.3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及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责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