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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接上页]

  不适航与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过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期限
  
  运输条款
  
  88.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1.1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8.1.2.1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8.1.2.2分配或分派货物;
  
  或者;
  
  8.1.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货物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但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3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运以及船车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仍需按照上述有关保险终止期限和下述第9条的规定办理)。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9.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第8条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9.1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9.2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变更航程条款
  
  10.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
  
  理赔
  
  可保利益条款
  
  11.11.1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11.2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上述11.1条的规定,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契约之前,但在缔约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晓者除外。
  
  续运费条款
  
  12.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致使保险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的卸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适当而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第12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按照上述4、5、6、7各条所载除外责任的规定办理,还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13.本保险不负推定全损,除非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复、整理以及运送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并在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情况下,得按推定全损赔偿。
  
  增值条款
  
  14.14.1如果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货物办理任何增值保险,则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至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加上所有承保该项损失的增值保险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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