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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开设立案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对书写诉状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其口头起诉;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上门立案、就地审判。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凡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条件的法院可专门成立速裁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应根据需要设立审判、执行流动站(点),实行预约开庭、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便民措施。 12.严格审限和非审限程序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防止随意延长。缩短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申请鉴定等非审限用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13.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就必须规范司法行为,严格管理制度,排除非法干预,杜绝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是人民法院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14.建立随机滚动分案制度。除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实行随机滚动分案。 下列案件不实行随机滚动分案:(1)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2)群体性纠纷案件;(3)系列诉讼或执行案件;(4)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5)发回重审案件;(6)其他不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不实行随机滚动分案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当填写《非随机滚动分案审批表》,由庭长或分管副院长指定承办人。 15.健全符合审判权、执行权运行规律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各个环节衔接顺畅,运转高效。 16.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二审开庭率。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并逐步提高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认真做好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17.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律适用明确,合议庭意见一致的,一般应当庭宣判。 18.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当场清结的案件外,裁判文书应加强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充分阐述裁判的依据和理由,提高裁判的说理水平。 19.实行判后答疑释理制度,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判决宣告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解答和说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 对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第一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应安排原主审法官与立案庭法官共同接待,负责答疑和释理。 20.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贯彻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的工作思路,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 21.完善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责任制。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都要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评议时,合议庭成员要独立、全面、充分地发表评议意见,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和制作的裁判文书,院长、庭长应依职权进行审核、监督,必要时可建议合议庭复议或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2.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大对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的严肃性。 23.公开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清理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决定继续适用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4.严格规范请示制度。下级人民法院就涉及具体个案事实、证据认定的内部请示一律取消。对于疑难、新类型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25.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异地交叉审判,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合法权益。 26.建立和完善复查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在复查中发现事实有争议或程序违法的,应举行公开听证。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