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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7.完善申诉信访制度。着力做好初访接待工作,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联动制、限期办结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确保信访案件高效处理。属于本院处理范围的申诉、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三个月内函复当事人不予立案复查,劝其服判息诉;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立案,并书面通知来信来访人。不属于本院处理范围的信访,应及时转有关法院、单位处理,并通知来信来访人。 28.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采取案件检查、重点评析、定期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将检查、评析和考评的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等挂钩,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管理功能和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功能。 29.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回避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为受理案件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消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疑虑。 30.严格执行法院离任人员限制从事诉讼业务的规定。法官、执行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执行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执行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执行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1.严格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清廉。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收受礼品、礼券、礼金等;不得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安排的各种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诉讼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 三、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执行机制建设,加大执行力度,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促进执行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这是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逐步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33.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对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抗拒、逃避执行的,要加大制裁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拘传、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及时有力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34.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适时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未结案活动,着重抓好超期限一年以上、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受到各种非法干扰等案件的执行,防止产生新的积案,有效缓解执行压力。 35.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凡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使其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 36.推行易人执行制度,克服消极执行现象。执行人员对承办的执行案件三个月未执结的,应向庭长作出书面说明;四个月未执结的,应当向局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如不属客观原因所致,案件易人执行。案件易人执行的情况纳入执行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 37.完善统管分权的执行工作机制。对跨地区、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难以执行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督促、管理力度,适时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全面推行和完善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在现有执行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总结两权分离的模式和条件,形成真正分权制约、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保证质量和效率的执行机制,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 38.严格遵循执行和解的条件和程序,禁止执行中强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的,执行员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协商;一方表示拒绝和解的,执行员不得强行和解。 39.在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并存的情况下,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再执行连带责任人,以减少不必要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