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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0.规范财产评估、拍卖的委托程序。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人民法院应确定专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不得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 41.规范执行款物的管理。执行款到账次日,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对扣押的财物执行人员不得私自保管或使用。 42.实行执行告知制度,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办法、执行进程与措施、执行风险、执行财产分配等情况全部向当事人公开,及时告知,以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 43.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1)被执行人申请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3)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4)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4.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加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债务人名录和执行信息网,在全省范围整合执行信息。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出境等活动,并将有关失信记录提供给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用环境。 45.严格依法执行,维护裁判权威。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未经严格、规范的程序,不得改变甚至否定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 46.加强审执兼顾,有效提升执结率。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办理好保全手续,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47.建立健全执行联络员制度。依靠党委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全省法院建立健全执行联络员制度,完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切实发挥执行联络员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 48.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有效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积极开展“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评选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成效。 四、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项承诺”落到实处 49.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三项承诺”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效推进“三项承诺”的实现。 50.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自觉性。 51.建立健全具有人民法院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有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抓准行为容易失范、权力容易失控的重要环节和部位,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 52.畅通监督渠道,健全投诉制度。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协的监督,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和提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纪执法监督员旁听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完善法院投诉处理机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53.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对落实“三项承诺”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责任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及领导的责任。定期召开意见征询会,听取社会各界对落实“三项承诺”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部门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全省法院贯彻落实“三项承诺”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