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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通过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安排或全球性安排,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 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 1.企业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这些法律进行诉讼,应受其营业所在国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的管辖。 2.企业应同直接受影响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在控制不利于这些国家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方面进行磋商和合作。在这方面,企业还应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的资料,尤其是限制性安排的细节,包括可能存放在外国的资料,后者以适用的法律或确定的公共利益不阻止资料的提供或透露为限。如果资料的提供出于自愿,应符合通常适用于这方面的保障规定。 3.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竞争性或有竞争可能的活动时,应避免采取下列等做法,如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协定或安排,这种做法会限制进入市场或过分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但如果这些企业间是在彼此同受其管制、包括同为其拥有的经济实体范围内进行交易,或因其他缘故而彼此不能独立行使,则不在此限: (a)协议共同订价,包括共同制订进出口价格; (b)串通投标; (c)安排分配市场或顾客; (d)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 (e)采取集体行动执行安排,例如联合抵制交易; (f)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者供应货物; (g)集体拒绝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 4.企业应避免在有关市场中采取下列行动或行为,如果通过滥用、(注:这些行动或行为是不是属于滥用性质的,要查看它们的目的和实际产生的影响,特别要看他们是不是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它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还要看它们是不是: (a)在有关企业间的组织、管理和立法的关系方面是否适合,例如:是否只涉及一个经济实体内的关系,而不在有关企业之外发生限制性的影响; (b)在有关市场的特殊条件或经济情况下是否适合,例如:供求的特别条件、市场的模规等; (c)根据国家或区域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有关法律规章,是否为通常可被接受的行动或行为; (d)是否同本原则和规则的宗旨和目标相一致。)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这种行动或行为会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 (a)对竞争者的掠夺性的行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 (b)在供应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歧视性地作价(即不合理地区别对待)或订立歧视性的条件,包括在分支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使用作价政策,对所购买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规定高于或低于分支企业之外的类似或相等交易的价格; (c)合并、接管、合资经营或其他横向、纵向或联合企业性的控制权的获取; (d)规定出口货在进口国转售价格; (e)对于在国外合法标有商标的货物,如其商标与进口国中受保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为同一来源,即属于同一所有人、或供在经济、组织、管理或法律上相互依存的企业使用,限制这种货物进口,而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为的高价; (f)若非为了保证达到正当的商业目的,诸如质量、安全、充分的销售或服务等: (一)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用的商业条件进行交易; (二)以接受对竞争货物或其他货物的经销或生产的限制为提供某种货物或服务的条件; (三)限制所供应的货物或其他货物转售或出口的地方、对象、形式或数量; (四)以向供应人或他指定的人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为提供某种货物或服务的条件。 为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分区各级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各国应在各国一级或通过区域集团,制订、改进、有效执行有关的法律并实行司法和行政程序,对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控制。 2.各国的立法首先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消除或有效地对付企业的一些行动或行为,这些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各国的贸易或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定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