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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国在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时,应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保证对所有企业给予公正、公平、一视同仁的待遇。法律规章应公开、易知。 4.各国如果发现某种限制性商业惯例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具有不利影响,应在它们能力范围内设法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予防措施,以防止和(或)控制这种惯例的使用。 5.当一国为了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而从企业方面取得含有合法的商业秘密的资料时,应给予该资料领域所通常适用的合理保障,特别是保护其机密性。 6.各国应建立或改进从企业、包括从跨国公司获取为有效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所必需的资料的程序,这种资料包括限制性协定、谅解和其他安排的细节。 7.各国应在区域和分区域各级建立适当机构,以促进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和有关这一领域内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资料的交流,并互相支援,协助彼此在区域和分区各级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 8.在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制度的施行方面具有较多专门知识的国家,在接到请求时,应与打算建立或改进这种制度的国家分享它们的经验,或以其他方式向这种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9.各国应根据请求,或在发现需要时主动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提供公开资料,并在符合它们的法律和确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度内向有关的接受资料的国家提供为其有效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国际措施 国际一级协作应旨在通过加强和改进对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控制,消除或有效地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内。这方面的行动应包括: 1.进行工作,以求各国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政策能够取得一致,符合本套原则和规则。 2.每年将各国和各区域集团为履行其对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承诺而采取的步骤,以及所通过、拟订和施行的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条例和政策,通知贸发会议秘书长。 3.贸发会议应根据公开的资料和尽可能从其他方面获得的资料,尤其是根据要求所有成员国提供的资料、或由它们主动提供的资料、以及酌情要求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和其他主管国际组织提供的资料,每年继续发表一份报告,汇报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的发展情况,以及关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情况。 4.协商: (a)当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认为有需要就有关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问题同另一个或多个国家协商时,它可以要求同那些国家进行协商,以便找出彼此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举行协商时,有关各国可要求贸发会议秘书长为协商提供共同议定的会议设施; (b)各国对协商的要求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协商的题目和协商的程序一旦议定,协商即应在适当的时候进行; (c)如果有关各国同意,它们应就协商和协商结果撰写一份联合报告,也可请求贸发会议秘书处协助撰写,报告应提交贸发会议秘书长,以便列入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年度报告。 5.贸发会议应继续设法拟订一份或多份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律范本,以便协助发展中国家制订适当法规。各国应向贸发会议提供这方面的必要资料和经验。 6.由贸发会议、或由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组织协同贸发会议,执行和促进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技术援助、咨询服务和训练计划,特别以发展中国家为对象: (a)如发展中国家要求,应提供专家协助它们制定或改进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和程序; (b)应主要在发展中国家举办座谈会、训练方案或训练班,培训参与或可能参与执行限制性商业惯例法规的官员,在这方面,应利用各国行政当局侦查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经验和知识,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知识; (c)应汇编一本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规手册; (d)应收集和提供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的书籍、文件、手册和任何其他资料,尤其是供发展中国家使用; (e)应安排和促进限制性商业惯例主管当局之间的人员交流; (f)应安排召开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法规和政策的国际会议; (g)应为公共和私人部门的人士举办座谈会,就限制性商业惯例交流意见。 7.应要求国际组织和资金方案,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对上文第6款所列的活动提供资源。此外,并邀请所有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上述活动自愿提供资金和作出其他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