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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9-26
【实施时间】 198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附则
  
  本附则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作为协定的补充而制定的;它应根据协定加以解释。如本附则与协定的规定或要求有任何冲突之处,应以协定为准。
  
  第一节 营业地址
  
  (a)银行的总办事处应设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市区之内。
  
  (b)执行董事会为有效地开展银行的业务,必要时可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设立并保持分理处或分行及地区办事处。
  
  第二节 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年会应按理事会决定之时间和地点召开;但如执行董事会因特殊情况认为必要时,执行董事会得改变该年会的时间和地点。
  
  (b)理事会特别会议可在任何时候由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召开。在有五个银行会员国或共持有总投票权四分之一的银行会员国要求召开时亦应召开。如任何银行会员国要求执行董事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行长应将该项请求及要求召开的理由通知全体银行会员国。
  
  (c)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有过半数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总投票权的理事参加。任何理事会会议如不足法定人数,得随时由到会理事的多数决定休会,而无需提出休会的通知。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行长应在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日期42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将每一次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通知每一个银行会员国。在紧急情况下,可在该会议规定的日期10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通知。
  
  第四节 列席理事会会议
  
  (a)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可列席理事会所有会议并可参加此类会议。但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除非他作为理事或副理事或临时副理事有权投票外,无权在此类会议上投票。
  
  (b)理事会主席在与执行董事会协商后,得邀请观察员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c)执行董事会受权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派出代表一名,出席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会议,他可以出席上述会议,但无投票权。
  
  (d)执行董事会受权接受货币基金组织邀请,派出代表一名,出席基金组织的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
  
  第五节 理事会会议议程
  
  (a)行长应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为每次理事会会议准备一份议程,并随会议通知,将议程告知每一银行会员国。
  
  (b)任何理事得在任何理事会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必须在预定开会日期至少七天前将该增加之议题通知行长。在特殊情况下,行长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行长应将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所增加之任何议题,尽早通知每一会员国。
  
  (c)理事会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之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令本节所要求之通知并未发出。
  
  (d)除非理事会另有指示,理事会主席应会同行长,共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之举行。
  
  第六节 选举主席及副主席
  
  (a)在每次年会上,理事会应选择一名理事作为主席,及至少两名理事作为副主席,其任期至下次年会结束为止。
  
  (b)主席缺席时,主席所指定之副主席应代执行其职责。
  
  第七节 秘书长
  
  银行的秘书长应即为理事会的秘书长。
  
  第八节 记录
  
  理事会应保存一份会议记录汇编,提供全体会员国,并由执行董事会存档,以指导其行事。
  
  第九节 执行董事会之报告
  
  执行董事会应准备一份年度报告提交理事会年会,在年度报告中应讨论银行的业务及政策,并就银行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节 投票
  
  除协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决议由所投票的多数决定。在每次会议上,主席得明确会议的意向以代替正式投票,但如有任何理事提出要求,主席应要求正式投票。每次需要正式投票时,应将动议之书面文本分发给参加投票之会员国。
  
  第十一节 代理人
  
  理事或副理事除本人参加外,不得由代理人或以别的方式在任何会议上投票。但一个会员国得作出规定,指定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的理事会上代表理事投票。
  
  第十二节 不召开会议而投票
  
  (a)当执行董事会认为必须由理事会决定银行采取某种行动,但不能等待至理事会下一次正式会议,又无必要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执行董事会得要求理事们不举行会议而投票。
  
  (b)执行董事会应以快速的通讯方法,将体现所建议行动之动议送交每一会员国。
  
  (c)投票应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日期内进行。
  
  (d)执行董事会可以规定,动议发出后,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时期内,理事皆不得投票。
  
  (e)在规定投票期终了后,执行董事会应计算结果,行长应将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国。如收到的答复不足理事会法定人数,即不足理事的多数并持有三分之二总投票权时,该项动议即视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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