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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01-01
【实施时间】 198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当事人直接任命〕如果当事人就任命仲裁员达成协议或者指定了任命仲裁员的方法,那么应当遵守这种任命或方法。任命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任命通知书连同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提交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任命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美国仲裁协会应向其提出仲裁员的名单。该当事人如愿意时可以从该名单中任命仲裁员。
  
  如果协议订明应在一定期限内任命仲裁员,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未任命时,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仲裁员。
  
  如果在协议中没有订明期限,美国仲裁协会应当通知当事人任命,如在此后七日内尚未任命,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仲裁员。
  
  第十五条 〔由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来任命中立的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已经任命了他们的仲裁员或者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任命了仲裁员而且授权这些仲裁员们在订明的期间内任命一位中立的仲裁员,但是在该期间内没有任命或者也没有任何延长任命期间的协议,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一位中立的仲裁员,作为主席。
  
  如果没有订明任命中立的仲裁员的期间而且当事人从最后一位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被任命之日起七天内没有任命,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任命一中立仲裁员作为主席。
  
  如果当事人同意他们的仲裁员应当从仲裁员名单中任命中立的仲裁员,美国仲裁协会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向当事人所任命的仲裁员提出一份从仲裁员名单中选择出来的名单,然后按该条规定任命中立仲裁员。
  
  第十六条 〔国际仲裁中的仲裁员的国籍〕如果当事人一方是美国以外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独任仲裁员或者中立仲裁员应在双方当事人国家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中任命。
  
  第十七条 〔仲裁员人数〕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订明仲裁员的人数,除非美国仲裁协会依其裁量决定任命更多的仲裁员,那么纠纷就由一位仲裁员审理和裁决。
  
  第十八条 〔向仲裁员送达任命通知书〕无论是由当事人任命或者是由美国仲裁协会任命,中立仲裁员的任命通知书连同本规则的副本应由美国仲裁协会邮寄给该仲裁员。经仲裁员签名的接受书应在第一次审理前提交给协会。
  
  第十九条 〔公开和回避程序〕被任命为中立仲裁员的人应向美国仲裁协会公开其可能影响公正的任何情况,其中包括任何偏见或者对仲裁结果所有任何经济上或个人的利益,或者和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律师过去或现在所有的关系。美国仲裁协会从该仲裁员或者其他来源收到此类情况后,应即将之通知当事人,并在其认为必要时通知仲裁员和其他人。然后美国仲裁协会应作出决定是否取消该仲裁员的资格并将决定通知当事人,此决定是最后的。
  
  第二十条 〔缺额〕如果任何仲裁员辞职、死亡、回避、拒绝任职、被取消资格或者不能履行其职责,美国仲裁协会在确任该项事实后,可以宣布缺额。缺额应根据本规则的适当条款补足之。除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外,纠纷要重新审理。
  
  第二十一条 〔时间和地点〕仲裁员确定每次审理的时间和地点。美国仲裁协会应当至少提前五天,将通知书邮寄给各方当事人,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放弃这种通知书或者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由律师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由律师代理。将由律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律师第一次出席审理之日的至少三天前将律师的姓名和地址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美国仲裁协会。如仲裁系由律师提起或者律师为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答复,视为已有这种通知。
  
  第二十三条 〔速记记录〕当一方当事人要求速记记录时,美国仲裁协会应当为此做出必要的安排,要求速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依第50条的规定支付记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译员〕美国仲裁协会根据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的要求,应为提供译员做出必要的安排,该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应为此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席审理〕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员的审理不应公开。任何对该仲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出席审理。仲裁员有权在证人作证时,除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真正需要在场的人外,要求其他证人退场。仲裁员有权决定任何其他人员在场是否合适。
  
  第二十六条 〔延期〕仲裁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仲裁员自己的决定宣布延期。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休庭时,仲裁员应当延期。
  
  第二十七条 〔宣誓〕在首次审理或者审查案卷之前,每一个仲裁员可以举行就职宣誓。如果法律有此规定,就必须宣誓。仲裁员有权要求证人在宣誓的情况下作证。宣誓由任何完全合格人员主持。如法律有此规定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此要求,就必须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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