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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多数决定〕有多数仲裁员时,所有的决定必须由仲裁员中的多数作出。除非仲裁协议或者法律有明文规定,裁决书也必须由仲裁员中多数通过才能作出。 第二十九条 〔审理的程序〕当仲裁员的宣誓已经举行(在有此要求时),审理的地点、时间和日期,参加的仲裁员和当事人以及律师(如果有的话)已经记录在卷,仲裁员已收到申诉书和答弁书(如果有的话)后,就应当开庭审理。 审理开始时,仲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陈述以澄清有关事实。 申诉方应当提出他的请求、证据以及证人,证人应当接受提问或其他调查。被诉方应当提出答复和证据、证人,证人应当接受提问或其他调查。仲裁员可以改变这种程序,但是应当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完全的和平等的机会以提出任何材料或有关的证据。 仲裁员可以把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作为证据加以接受。 所有证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正常收到的证物视为案卷的一部分。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缺席情况下的仲裁〕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在合法通知后没有出庭或者没有获准延期,仲裁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不得仅仅根据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而作出裁决。仲裁员应当要求出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员为作出裁决而要求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他们愿意提供的证据,并且提供足以使仲裁员了解和判断纠纷所必需的进一步的证据。当法律授权仲裁员传唤证人或者索取文件时,仲裁员可以自行或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这样做。仲裁员必须对所提供的证据的实质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否符合法定证据规则作出判断。除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出庭或者放弃出庭权利外,所有的证据应当在全体仲裁员和当事人在场时出示。 第三十二条 〔誓证和文件的提交〕仲裁员应当接收并考虑证人以及宣誓书作出的证言,但是对这种证言,仲裁员只能给予这种地位,即在考虑了一切反对提出这种证言的意见后,他认为证言应得的地位。 所有不是在审理时向仲裁员提交的文件,而是在审理时布置的或者随后经当事人协议提出的,均应当向美国仲裁协会提交并由它转送给仲裁员。所有的当事人均应给予机会来审查这些文件。 第三十三条 〔检查或调查〕当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进行与仲裁有关的检查或调查时,仲裁员应当通过美国仲裁协会告知当事人这种意图。仲裁员应当确定时间并由美国仲裁协会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出席这种检查或调查。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出席检查或调查的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上或书面报告并给他们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保全财产〕仲裁员为了不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纠纷的最后决定受到影响,可以作出他所认为必要的决定以保护作为仲裁标的物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审理终结〕仲裁员应当专门查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证人。仲裁员得到否定的回答后,应当宣布审理终结并将之载入案卷。如果还要提交辩护书,仲裁员应在规定接收辩护书的最后之日,宣布审理终结。如果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还要提交文件,而且接受文件的日期定在接收辩护书的日期之后,在后的日期应当是审理终结的日期。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仲裁员制作裁决的期限应自审理终结之日起开始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审理的再开〕仲裁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或者根据一方当事人在作出裁决书以前的任何期间的申请而重新开庭审理。如果重新开庭审理使裁决不能在当事人在争议所由生的合同中所协议的特定期限内作出时,可以不重新审理,但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时除外。合同没有订明特定的日期时,仲裁员可以重新开庭审理,并且应当在重新审理结束后三十天内作出裁决书。 第三十七条 〔放弃口头审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提出放弃口头审理。当事人对程序无法达成协议时,美国仲裁协会应当规定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于规则的放弃〕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明知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者要求没有被遵守而他又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此表示反对,视为放弃反对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延长期间〕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任何期间。除了作出裁决的时间以外,美国仲裁协会基于正当的原因,可以延长本规则所规定的任何期间。美国仲裁协会应当将有关时间的延长及其原因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