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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提供按照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或一般行政正常渠道所不能得到的情报。 c.提供泄露任何贸易、营业、工业、商业或职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情报,或提供与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相违背的情报。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规定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按照国际一般原则或按照特别协定的规定所赋予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财政特权。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协定的生效 1.本规定应经过批准,批准文件应尽快在互换。 2.本规定在互换批准文件后生效,其规定生效日期是: a.在甲国: b.在乙国: 第二十九条 协定的终止 本协定在未被缔约国一方终止以前应继续有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 年以后任何历年年底前至少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将自下列日期起停止有效: a.在甲国: b.在乙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