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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因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方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第六条 缔约各国同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打击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以进行剥削的行为。 第二部分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婚姻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部分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种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的选择、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第十一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升级和工作保障,一切工作福利和服务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生活;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函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第十二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上面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