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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1-28
【法规编号】 2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行为框架协定

[接上页]

  它应将此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应采取它认为适当的进一步的措施。
  
  12.在与一个欠发达缔约国正式协商的过程中,如果协商缔约国希望这样,委员会应对缔约国按照正式协商程序第3段的规定通过为了方便扩大协商缔约国的出口利益所采取的措施来缓解和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可能性予以特别的注意。
  
  13.如果委员会查明:协商缔约国为国际收支目的所采取的某项限制性进口措施与十二条和十八条的乙项规定或本宣言的规定不相符合,它应在其向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作出有助于理事会作出旨在促进十二条和十八条乙款以及本宣言的规定实施的建议的裁定。理事会应对其提出建议的事项进行监督。
  
  3.关于基于发展目的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的决定
  
  (1979年11月28日)
  
  1.缔约国全体公认:欠发达国家所实施的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除了建立一些特定的工业之外,还可以开拓新的生产体系或对现行的生产体系进行改造或扩大,以根据它们经济发展的优先事项取得对资源更充分、更有效的利用。有鉴于此,它们一致认为:一个欠发达的缔约国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可以按照十八条第一节的规定对总协定所附的有关减让表中列明的减让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或,在不能通过其他与总协定的其余规定相一致的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时,可按照下面所规定的更加灵活的方式援用十八条的第三节。在采取这种行动时,有关的欠发达缔约国应对总协定的目标以及如何避免对其他缔约国的贸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作适当的考虑。
  
  2.缔约国全体还进一步考虑到: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一个欠发达缔约国希望在十八条第一节和第三节下实施的措施得不到及时的实施会给为上述目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带来困难。因此,它们一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欠发达缔约国可以背离第一节的规定和第三节第十四、十五、十七和十八段的规定,在作出通知后,采取所需临时性的措施。
  
  3.当然,十八条前言部分和该条第一和第三节的所有其他要求,以及附录1中对这几节所作的“注释和补充规定”将继续适用本决定所提到的措施。
  
  4.缔约国全体应根据该决定实施的经验,对该决定进行检查,以决定其是否应被续延,修改或废止。
  
  4.关于通知、协商、争议解决和监督的协议
  
  (1979年11月28日)
  
  1.缔约国全体重申信守总协定基于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对争议进行管理的基本机制。为了改善和加强总协定的这个机制,缔约国全体兹达成下面的协议:
  
  通知
  
  2.缔约国重申其在总协定下所承担的关于公开和通知的现行义务。
  
  3.缔约国还保证尽最大可能将其所采取的影响总协定执行的贸易措施通知缔约国全体,而且,这种通知应如实地说明这些措施与总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致或相关。缔约国应尽量在这些措施实施之前作出通知,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事前通知是不可能的,则应在事后立即作出通知。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已经采取了这种贸易措施的缔约国可以从有关缔约国双边地寻求关于这种措施的资料。
  
  协商
  
  4.缔约国重申其加强和改善缔约国所使用的协商程序作用的决心。对此,它们保证对提出的协商请求及时予以响应,并努力尽快结束协商,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论。所提出的任何协商请求都应陈述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
  
  5.在协商期间,缔约国对于欠发达缔约国的具体困难和利益应给予特别的注意。
  
  6.缔约国在援引二十三条第2款之前应按照二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努力就此事项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整。
  
  争议解决
  
  7.缔约国全体一致认为:附录中所叙述的总协定在争议解决方面的习惯做法,应在下面提出的改进基础上,予以继续使用。它们公认:该项制度能否起到有效的作用取决于它们遵守本协议的意愿。缔约国全体重申:该习惯做法包括缔约国全体于1966年所通过的解决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争议的程序(《基本文件选编》附录14第18页),并且这些程序对于希望援用它们的欠发达缔约国仍然是有效的。
  
  8.如果一项争议通过协商得不到解决,有关缔约国可以要求一个适当的机构或个人出面干旋,以使双方的分歧得到调解。如果该项未解决的争议系一欠发达缔约国诉一发达缔约国,该欠发达缔约国可以要求总干事进行干旋,总干事在出面干旋时可以与缔约国全体主席以及理事会主席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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