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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11-28
【法规编号】 2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行为框架协定

[接上页]

  (2)当缔约国按照二十三条第二款将争议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时,缔约国全体总是成立专家小组(或叫其他名称)或工作组协助它们对争议问题进行检查。从1952年以来,专家小组就成了一般的程序。理事会在成立专家小组之前总是让有关缔约国有机会对诉状进行研究,向理事会提出其意见。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通常是“对争议事项进行检查并作出裁定,以协助缔约国全体根据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如果援用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缔约国要求暂停减让或其他义务,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则是根据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检查。专家小组的成员通常从常驻代表团中选出,有时也从各国政府经常参加总协定活动的那些代表中选出。如果争议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生的,则须指派一个或数个发展中国家人士参加专家小组工作。
  
  (3)专家小组的成员应秉公行事,不受它们政府的指使。在少数情况下,鉴于问题的性质和复杂性,有关缔约国也同意指派非政府官员专家参加专家小组工作。专家小组成员由秘书处向有关缔约国作出提名。专家小组的成员组成(三至五名不等)须经有关缔约国同意并报理事会批准。缔约各国认为,在专家小组人选上广泛征求意见有利于复杂案件的解决,但是在专家小组成员名额上的争论往往会延误专家小组的成立,从而也延误了对争议的解决。
  
  (4)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由自己确定。专家小组的惯例是与有关缔约国进行二至三次正式的会晤。专家小组邀请它们提出书面(或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口头的)意见。专家小组可以向双方提出其认为与争议有关的问题。专家小组还会听取任何与该争议有实质性关系的缔约国的意见,这些国家虽非直接当事国,但它们都曾向理事会提出发表意见的请求。向专家小组提交的书面记录都被视为机密,但对争议双方公开。专家小组还常常与其认为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从那里获取资料,它还常常与专家进行协商,听取他们对争议某个方面的意见。专家小组还可以从作为总协定监护人的秘书处那里获取咨询意见或协助,尤其是关于历史背景或程序方面的咨询意见或协助。秘书处向专家小组提供秘书和技术方面的服务。
  
  (5)如果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办法,专家小组便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争议事项的裁定。专家小组的报告通常包括对争议事实的认定、总协定有关规定的适用以及它所作出的裁定以及提出的建议的依据等几个内容。如果双方已就争议达成了和解,专家小组的报告就限于对争议的简要叙述,并在报告中写明双方已达成和解。
  
  (6)专家小组的报告是基于它所掌握的资料和各方所提出的意见,争议双方不参加该报告的制订。
  
  (7)为了鼓励争议双方之间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每个专家小组通常都首先将其报告的叙述部分送给有关缔约国,并要它们提出意见,并且,在其将它的报告递交缔约国全体之前,还会将它对争议事项所做的结论或结论的概要复本送给争议双方。
  
  (8)专家小组须按缔约国全体所确定的职权范围对它所检查的争议措施是否违反总协定的规定提出意见。专家小组还会根据缔约国全体的要求,向争议双方提出初步的建议。此外,缔约国全体还会要求专家小组针对某个具体的问题(例如,撤销或暂停某项贸易减让的方式)提出具体的意见。专家小组成员对这种问题所出的意见都是不记名的,并且专家小组的磋商也是秘密进行的。
  
  (9)尽管由于考虑到交给专家小组处理的争议的复杂程度及它们的轻重缓急均有所不同,缔约国全体从未对本程序各个阶段的期限作过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家小组程序都是在三至九个月内完结的。
  
  上面第2款所提到的缔约国全体在1966年作出的决定第7段规定:专家小组应在从将争议提交给它的那天算起的60天内提出报告。
  
  附件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名表

  
  缔约国:
  
  阿根廷布基拉法索刚果
  
  澳大利亚缅甸古巴
  
  奥地利布隆迪塞浦路斯
  
  孟加拉卡麦隆捷克斯洛伐克
  
  巴巴多斯加拿大丹麦
  
  比利时中非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
  
  伯利兹乍得埃及
  
  贝宁智利芬兰
  
  巴西哥伦比亚法国
  
  加蓬马达加斯加塞内利昂
  
  冈比亚马拉维新加坡
  
  德意志联邦马来西亚南非
  
  共和国马尔代夫西班牙
  
  加纳马尔他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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