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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一种处理方法是确定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纳税影响,并将此金额从重估价帐户转入递延税款余额。使用这种处理方法,在重估价以后期间发生的与28段所述的差额有关的纳税影响,应借记递延税款余额,因而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在有些情况下,纳税影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而将相应的金额自递延税款余额转入重估价帐户。 30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表上用注解说明在重估价时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金额。在以后各期中,可能发生的纳税影响的金额应加订正,使之反映28段所述差额的纳税影响。 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未分配盈余 31对于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在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由母公司还是子公司负责付税,应列计其应付税款,除非有理由假定对这些利润将不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不会增加纳税负债。不列计应付税款一个理由,可能是母公司有意并有权将这些利润保留在子公司内,作为长期再投资。如对未分配利润不计列税款,有时应说明这些利润的累计数额。 32对于用产权法记帐的在联营公司投资,按照投资者股份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当投资者确认其利润时,有时要全额计列其应付税款。但是由于大部分企业不将收益全部分配,这些税款有时仅按预计分配的幅度计列为应付税款。如果并未全部计列应付税款,有时要对没有计税的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投资者的部分的累计额,加以说明。 财务报表的反映 33在确定的净收益时,所得税一般作为税款费用记帐。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项业务的影响直接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时,与这种业务有关的纳税影响应以同样的方式记入帐内,并加以说明,以便这项税款可以同有关的项目直接联系。 34与企业正常活动的会计收益有关的税款费用,在收益表中经常用一个单独的项目来反映。属于一个非常项目的税款则包括在该项目中,因为税款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对这一项目的有关税额,应加以说明。 35递延税款余额不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一般应作为资产负债表中一个单独项目反映。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贷方余额可以互相抵销。 36在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表示的情况下,递延税款余额中流动部分净额和长期部分净额有时也要分别反映,使流动的和长期的项目可保持适当的区别。 37由于按23段规定应用纳税亏损而可以收回的以前支付的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与递延税款余额分开,单独作为应收款表示。 38按25段规定,由于应用纳税亏损将亏损结转下期所产生的利益与其他递延税款余额不同。对这种结转下期的利益余额可在资产债表上单独说明。 39税款费用与会计收益的关系可能受到永久性差额和国外业务的当地税率的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财务报表中有时应提出对这些关系的说明。 40本期的税款费用应包括在企业净收益的计算中。 41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的项目,其有关的所得税应与该项目同样入帐,并将其金额加以说明。 42本期的纳税费用,应根据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来确定,或用递延法或用债务法,所用的方法应加以说明。 43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应适用于所有的时间差额。但如能合理地证明,某些时间性差额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至少三年)内不能转销时,本期税款费用可以不包括这些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而且,还必须是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个时期以后这些时间性差额就可能转销。未入帐的时间性差额的金额,无论本期的或累计的,都应加以说明。 44时间性差额的纳税影响如形成一个借方余额或成为递延的税款余额的一个借方金额,除非有理由预期其实现,否则不应结转下期。 45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余额应与股东权益分别反映。 纳税亏损 46由于将纳税亏损结转前期而可以收回的前款税款,应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可以收回而尚未收回的税款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应收款项。 47在确定未来时期的纳税所得时,结转下期的纳税亏损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在实现之前,不应列入净收益之中,但第48和49段所讲的情况除外。 48与纳税亏损结转下期有关的可能发生的税款减免,如确信无疑将来的纳税所得足以使结转亏损带来的利益得到实现,则可以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额中。 49如果达到48段所述标准,纳税亏损结转下期带来的税款减免包括在亏损期净收益计算中的幅度,应相当于在亏损可以作为税款利益的时期内,将会或可以转销的递延税款余额的贷方净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