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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0下列有关纳税亏损的项目,应予说明: (a)按照第48和49段的规定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的税款减免金额; (b)因结转纳税亏损而包括在当期净收益中的,在亏损期没有记帐的税款减免金额,以及 (c)有关的纳税影响未包括在任何一期净收益中的纳税亏损的金额及其可在将来得到的数额。 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未分配盈余。 51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在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由母公司还是由子公司交税,都应计列应付税款,除非有理由假定此项利润将不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将不会增加纳税负债。 52对于按产权法记帐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向投资者分配其在被投资者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将要支付的税款,应当在投资者确认利润时记作应付税款。当有理由假定其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其分配将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以作为一个例外。 其他说明事项 53下列事项应单独加以说明: (a)与企业一般活动的收益额有关的税款费用; (b)与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有关的税款费用(见《国际会计准则8--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c)资产重估价值的金额超过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值的任何纳税影响,以及 (d)关于税款费用和会计收益间的关系的一项说明,如果此关系未用编报企业所在国的有效税率加以说明。 税务上的或有事项 54与所得税有关的任何事项,未在40-53段中讲到的,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10--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处理。 关于变更方法的规定 55一个企业以前曾用应付税款方法的,第一次在财务报表中用纳税影响会计方法表示其税款费用时,应该: (a)按照国际会计准则8调整其财务报表,记录累计的递延税款余额,或者 (b)在变更时期和以后期内,对任何未经记录的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方法之前已经累计起来的递延税款金额,应加以说明。 在计算报告收益时减除的税款费用,应该和一开始就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得出的结果相同。当采用(b)时,对于发生时并未入帐的时间性差额转销时的调整记录,应为借记(或贷记)留存收益帐记,或在收益表中作为一项非常项目处理。 生效日期 56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8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