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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外的交易 1.参加国同意: (1)与粮农组织和其它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对提高营养水平的奶制品的价值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 (2)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国每年应尽实际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地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国也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理解,捐助的形式可能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计划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 (3)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愿望,需要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格局进行有害的干预,以及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在理事会上交换意见。 2.作为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它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粮农组织的《剩余物资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此后,理事会要与处理剩余物资小组协商委员会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会要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以及对解释和实施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所涉及的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第二部分特定条款 第六条 议定书 1.在与本协议的第一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无抵触的情况下,下列产品要受到附属于本协议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约束: 附录一:关于若干品种的奶粉的议定书: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 附录二:关于奶脂的议定书:奶脂。 附录三:关于若干乳酪的议定书:若干乳酪。 第三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之执行 1.国际奶制品理事会 (1)应在关贸总协定组织机构内下设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议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该理事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 (2)例会和特别会议 该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然而,主席可自行或者应依照本条第2款(1)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或应本协议一参加国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3)决议 该理事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该理事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式提出异议,则该理事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 (4)与其它组织之合作 该理事会应做出凡属适宜的一切安排,以便于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 (5)接纳观察员 ①该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国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 ②该理事会亦可邀请本条第1款(4)项所述及的任何一个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 2.委员会 (1)该理事会应分别设立1)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粉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2)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奶脂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3)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酪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每一委员会应由有关议定书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各委员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它们应就行使其职责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2)审议市场状况 该理事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定用何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通报情况,从而1)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某些奶制品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2)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奶脂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3)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某些奶酪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 (3)例会和特别会议 每一委员会通常应每季度到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每一委员会主席可自行或应任一参加国之要求召集该委员会特别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