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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04-12
【实施时间】 1979-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际奶制品协议

[接上页]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
  
  1)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2)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全脂奶粉,每公吨为725美元;
  
  3)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3.(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作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对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4.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详述的最低价格实行保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说明的奶粉(黄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第1款(1)和(2)项所详述的试产品的奶脂含量,则对于2%以上的每整1%单位的奶脂含量,应根据为本议定书第二条第1款(1)和(2)项详述的试产品所制订的最低限度之间的差额对最低价格作相应的上调。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
  
  5.各参加国可通过减损本条第1款至第4款,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议定书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加国只有将出口或进口的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地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该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由其建立的登记簿上。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国,应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应举行会议,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国应提供有关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情况,以便于该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部门的动态和定期预报此种贸易的变化。
  
  特殊销售条件
  
  6.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提及的那种做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7.对每一参加国来说,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的在其海关领土内制造或重新包装的产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8.本条第1款至第7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损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亦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1.凡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2)项所涉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实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量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1.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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