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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决议 每一委员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该委员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式提出异议,则该委员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 第四部分 第八条 最后条款 1.接受 (1)本协议任由联合国政府成员国,联合国任一机构的政府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共同体以签字或其它方式予以接受。 (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时对附于本协议的任一议定书持保留意见。此种保留意见尚有待于各参加国的首肯。 (3)本协议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大会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每一参加国提供经核实的本协议的副本和有关每一政府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拟就的本协议文本,均应具有同等效力。 (4)接受本协议应意味终止1970年1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0年5月14日对接受该协议的参加国发生效力的“某些奶制品协议”和1973年4月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9年4月14日对接受该决议的参加国发生效力的“奶脂议定书”。此项终止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 2.临时实施 任一政府可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总干事交存临时实施本协议的声明书。交存此种声明书的任一政府应临时实施本协议,并应视为临时加入本协议。 3.生效 (1)本协议应对1980年1月1日接受本协议之参加国发生效力。对随后接受本协议之参加国,本协议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受本协议影响。 4.有效期 本协议之有效期应为三年。本协议期限之延长每次应为三年,除非理事会(至少在每次期满80天前)作出与之不同的决议。 5.修正 除在本协议他处业已制订修正条款者外,该理事会可建议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做出修正。拟议中的修正案应于全体参加国予以接受时生效。 6.本协议与其附件的关系 在依照本条第1款(2)项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以下所述应视为本协议整体的一部分: (1)本协议第六条所述及、载于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各议定书。 (2)“某些奶粉议定书”中第二条,“奶脂议定书”中第二条和“某些奶酪议定书”中第二条所述及、并分别载于附件一(1),附件二(1)和附件三(1)中的参考事项表; (3)“某些奶粉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注释3和“奶脂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注释1所述及、并分别载于附件一(2)和附件二(2)中的根据奶脂含量而制订的价差一览表; (4)“某些奶粉议定书”所述及,并载于附件一(3)的有关加工和控制措施的登记问题。 7.本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均不得影响各参加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8.退出 (1)任一参加国均可退出本协议。此种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满时生效。 (2)在符合参加国有可能达成一致的条件时,任一参加国均可退出附于本协议的任一议定书。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附件一某些奶粉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2号的奶粉和含脂奶粉,乳清粉除外。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 (1)品名:脱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5%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2)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达26%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3)品名:黄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不低于50磅,视相宜者而定。 销售条件: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远洋船只离岸价格。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一(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1.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按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2.(1)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现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