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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议定书的各当事国, 鉴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第十五条(c)款规定,包括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下称卫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在内的各缔约国,应给予适当的特权、免除和豁免; 鉴于卫星组织已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缔结了《总部协定》,该《总部协定》已于1976年11月24日生效; 鉴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第十五条(c)款规定,除卫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以外的所有其他缔约国应缔结一项关于特权、免除和豁免的议定书; 确认本议定书规定的特权、免除和豁免的目的在于有效地履行卫星组织的职能;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议定书中: (1)“协定”系指1971年8月20日起在华盛顿向各国政府开放签署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及其附件; (2)“业务协定”①系指1971年8月20日起向各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电信机构开放签署的协定及其附件;①《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二集)》第257页-277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第一版。 (3)“卫星组织两项协定”系指上述(1)和(2)项所提及的协定和业务协定; (4)“卫星组织缔约国”系指协定对其生效的国家; (5)“卫星组织签字者”系指业务协定对其生效的缔约国或其指定的电信机构; (6)“当事国”系指本议定书对其生效的卫星组织缔约国; (7)“卫星组织职员”系指总干事和执行局内担任固定职务或至少1年定期职务的专职雇员,但不包括为卫星组织服务的勤杂人员; (8)“缔约国代表”系卫星组织缔约国的代表,在每种场合均指代表团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 (9)“签字者代表”系卫星组织签字者的代表,在每种场合均指代表团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 (10)“财产”包括可对之行使所有权和契约权的任何性质的物品; (11)“档案”包括卫星组织所属或所占有的全部文字记录、函电、文件、底稿、照片、影片、光学记录和磁性记录。 第一章 卫星组织的财产和经营 第二条 档案的不可侵犯性 卫星组织的档案无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可侵犯的。 第三条 管辖和执行豁免 1卫星组织在卫星组织两项协定所许可的活动范围内享有管辖和执行豁免,但以下情况不在此列: (1)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总干事明确表示放弃此种管辖和执行豁免; (2)有关其商业活动时; (3)第三方因卫星组织所属或为卫星组织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或此类车辆造成交通违章事故时; (4)根据司法当局的判决,扣押卫星组织应付给某一职员的薪金和津贴时; (5)对卫星组织的主诉提出直接相关的反诉时;或者 (6)执行根据协定第十八条和业务协定第二十条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时。 2卫星组织的财产无论位于何处和由何人占有,均应免受: (1)任何形式的搜查、征用、没收和查封; (2)征收,但如为了公共目的并迅速予以公平补偿时,则可以征收不动产; (3)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判决前的临时强制措施;但为防止和调查卫星组织所属或为卫星组织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所涉的事故而暂时有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 财政规定和关税规定 1在卫星组织两项协定所许可的活动范围内,卫星组织及其财产应免除各种国内所得税和直接财产税。 2卫星组织采购的用于全球通信卫星系统的卫星以及此种卫星上的元、部件,如其价格内包含通常被纳入价格的那一种性质的税金,则征收税金的当事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把可以计算出来的税金交还或偿还给卫星组织。 3卫星组织应免除由于用于全球通信卫星系统的卫星以及此种卫星上的元、部件的进出口而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收以及实施的禁限事项。当事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便利通关手续。 4第1、2和3各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实际上只是对提供特定服务项目所收的费用。 5根据第2、3两款免除的属卫星组织所有的物品,除非依照给予该项免除的当事国的国内法,否则不得予以转让、长期或短期的出租或借出。 第五条 通信 对于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和各种文件的传递,卫星组织在每一当事国境内,在邮件和各种形式的电信的优先次序、费率和税收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在符合该当事国所参加的任何国际公约、规则和协议的情况下,不应低于其他非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所享受的待遇。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无论使用何种通信手段,一律不受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