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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78年3月31日订于汉堡,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 兹取得以下共同谅解:根据本公约,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公约的规定会改变这一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决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 “以感谢的心情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盛情邀请在汉堡举行会议, “认识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汉堡自由汉萨市提供给会议的各种便利以及对与会者的盛情款待,对会议的成功裨益不少, “感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人民,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要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感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简化和协调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决定把会议通过的公约命名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建议本公约所载的规则称为‘汉堡规则’。” 注:①本公约中所规定的规则,也叫“汉堡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