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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任何情况下,不问谁是受益者,任何人均不应因进行符合医疗职责的医疗活动而受惩罚。 二、对从事医疗活动的人,不应迫其从事或进行违反医疗道德规则、或其他为伤者和病者的利益而制订的规则、或本议定书的行为或工作,也不应迫其不从事这类规则或本议定书所要求的行为。 三、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关于其可能取得的有关在其照顾下伤者和病者的情报的职业上义务,除受国内法的限制外,应受尊重。 四、除受国内法的限制外,任何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均不得因拒绝提供或未提供关于在其照顾下或曾在其照顾下的伤者和病者的情报而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的保护 一、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无论何时均应受尊重和保护,并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 二、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除其用于从事人道主义职能以外的敌对行为外,其有权享受的保护不应停止。但仅在发出警告,并在任何适宜时定有合理时限,而警告仍无效果后,保护才得停止。 第十二条 特殊标志 在有关主管当局指导下,医务和宗教人员以及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应展示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或红狮与太阳的特殊标志。在任何情形下,该特殊标志均应受尊重。该特殊标志不应用于不正当的用途。 第四部平民居民 第十三条 对平民居民的保护 一、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受免于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为了实现这种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则。 二、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三、平民个人除直接参加敌对行为并在参加期间外,应享受本部所给予的保护。 第十四条 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的保护 作为作战方法使平民居民陷于饥饿,是禁止的。因此,为了该目的,对平民居民所不可缺少的物体,如粮食、生产粮食的农业区、农作物、牲畜、饮水装置和供应及灌溉工程,进行攻击、破坏、移动或使其失去效用,都是禁止的。 第十五条 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发电站,如果对之进行攻击可能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 第十六条 对文物和礼拜场所的保护 在不妨碍1954年5月14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的规定的条件下,对构成各国人民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纪念物、艺术品或礼拜场所从事任何敌对行为,以及利用这些物体以支持军事努力,都是禁止的。 第十七条 对强迫平民迁移的禁止 一、除为有关平民的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所要求外,不应基于有关冲突的理由下令平民居民迁移。如果必须进行迁移,则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平民居民能在满意的住宿、卫生、健康、安全和营养的条件下被收留。 二、对平民,不应基于有关冲突的理由而迫其离开其本国领土。 第十八条 救济团体和救济行动 一、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救济团体,如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红狮与太阳会)组织,得提供服务,对武装冲突受难者执行其传统的服务。平民居民即使在其自己主动下,也得提供收集和照顾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服务。 二、如果平民居民由于缺少生存必需品,如粮食和医疗用品,而遭受非常的困难,对该平民居民,应在有关缔约一方同意下,进行专门属于人道主义和公正性质而不加任何不利区别的救济行动。 第五部最后规定 第十九条 传播 本议定书应尽可能广泛地予以传播。 第二十条 签字 本议定书应于最后文件签字后六个月开放听由各公约缔约各方签字,并在十二个月期间内继续开放听由签字。 第二十一条 批准 本议定书应尽速批准。批准书应交存各公约保存者瑞士联邦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加入 本议定书应开放听由未签字者于本议定书的各公约任何一方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保存者。 第二十三条 生效 一、本议定书应于两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六个月发生效力。 二、对于嗣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各公约缔约每一方,本议定书应于该方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六个月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修正 一、缔约任何一方均得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案。任何已提出的修正案的文本应送交保存者,保存者应在与缔约各方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磋商后,决定应否召开会议,以审议已提出的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