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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7-04-20
【实施时间】 1977-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设立亚洲再保险公司协定

[接上页]

  三、理事会由代表中互选一人当主席,一人当副主席,任期为二年。主席和副主席连选得连任。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常会一次。常会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之后九个月以内在总公司召开,批准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和损益帐表、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和查帐员的报告。
  
  五、每年召开理事会常会的通知用挂号航空邮件在会议前不少于六个星期发出。随同通知附发资产负债表、收入和损益帐表、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和查帐员的报告各一份。
  
  六、除理事会每年常会以外,可由理事会主席,或在主席要求之下由副主席,或总经理召开特别会议。
  
  七、理事会的特别会议也可由理事会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成员要求,由总经理召开。
  
  八、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在会议日前不少二个星期发给各成员,随送临时议事日程。
  
  九、理事会议由主席主持,在他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或者在两者都缺席的情况下,由成员们互选一个代表主持。
  
  十、任何理事会的法定人数是超过一半的代表出席。
  
  十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简单多数投票作出,但根据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案件除外,当主席的成员应有权投票。如果投票双方相等,还可由主席另投一票决定。
  
  十二、在本协定生效后六个星期内,由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召开理事会成立大会。
  
  第六条 成员理事会的职责
  
  一、理事会有以下职责:
  
  (一)按照第十条到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和外部查帐员,决定他们服务的待遇和条件;
  
  (二)确定公司基金的投资政策的指导原则;
  
  (三)确定公司接受自留和转分分保业务的指导原则;
  
  (四)经同总经理协商后,通过任用公司职员的规则和条件;
  
  (五)为执行本协定认为合适的其他行动。
  
  二、理事会可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执行其职责,但以下各点除外:
  
  (一)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和外部的公司查帐人。
  
  (二)批准资产负债表、收入和损益帐表、管理委员会报告和查帐员报告。
  
  (三)决定公司纯益的分配和法定准备金的设立和转出与转入。
  
  (四)增减公司核定的股票资本额。
  
  (五)终止公司的营业。
  
  (六)向各成员国建议修改本协定或建议终止本协定。
  
  第七条 需要合格多数的决议案
  
  一、不管本协定第五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如何,要通过以下各项题目的决议案,需有理事会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一)向各成员国建议修改本协定或终止本协定。
  
  (二)终止公司营业。
  
  (三)增加核定资本额。
  
  (四)总经理的任命和终止任用合同。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总的指导方针指示总经理、副总经理如何领导公司事务。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代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及其每一成员均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成员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或公司其他职员在同公司签订任用合同后,不能同保险和再保业有任何财政利益。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组织秘书或公司其他职员在执行其任务时,不能寻找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个人的指示,或除理事会或在本协定任期内代表理事会工作以外的任何个人授权。他们不能做影响其作为仅对理事会负责的国际官员的身份的任何行动。每个成员国保证尊重公司职员所负的责任的专门国际性,并对他们完成其职责时,不施加影响。
  
  第十条 总经理
  
  一、公司总经理由理事会合格的多数票选举任命。他是在保险、分保业务和公司管理方面有最高的正直无私和有资格的人。他是一个成员国的公司,但不是东道国的公民。总经理的任期为五年,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连任。理事会决定总经理服务的待遇和条件。
  
  二、总经理,作为公司首席执行人按照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经营业务,他负责执行公司行政的一切职责,包括职员的任命和管理。
  
  三、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四、总经理可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但无选举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
  
  一、理事会从总经理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里指定一个副总经理,并决定他的服务任期和条件。副总经理不能同总经理同一国籍。
  
  二、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所指定的本协定下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组织秘书
  
  一、理事会从总经理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里指定一个组织秘书,并决定他的服务的待遇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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