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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组织各成员国政府考虑到国际投资在世界经济中已表现出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并已大大促进经发组织国家的发展; 多国企业在这个投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各成员国的合作能够改进外国投资的气氛,促使多国企业能够作出有利于社会与经济进步的积极贡献,能够减少以及解决多国企业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 虽然经发组织自身的持续努力可以促进本领域内的进一步国际安排和协议,但是,看来在现阶段宜于通过制定若干相互关联的文件而就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问题加强合作与协商,这些文件的每项文件处理问题的不同方面,综合起来构成一个方案,经发组织将在这一方案的范围内考虑以下问题: 兹宣布: 第一条 多国企业的指导方针 各成员国注意到据以拟定本宣言附件中所阐明的指导方针、并构成本方针的种种考虑和谅解,一致向在本领土内经营的多国企业推荐遵守这些方针。 第二条 国家待遇 (一)各成员国在按本国需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本国的基本安全利益,并履行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承担的各项义务的同时,应对各该国领土内由另一成员国国民所直接或间接拥有和控制的多国企业(以下简称外控企业)予以本国法律、规章及行政惯例范围内符合国际法的待遇,并使其处于与国内企业同等优惠的地位(以下简称国家待遇)。 (二)各成员国国家将考虑让非成员国也享受国家待遇。 (三)各成员国应尽力保证在本国领土的各分区内适用国家待遇。 (四)本宣言不涉及各成员国有权调整外国投资的引进或创办外国企业的条件。 第三条 国际的鼓励与抑制措施 (一)各成员国政府确认有必要加强它们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合作。 (二)从而各成员国政府确认有必要对于各成员国根据这一领域的特别法律、条例法规及行政惯例(以下简称措施)所获得的利益给以应有的重视,对国际直接投资规定正式的鼓励与抑制措施。 (三)各成员国应尽量使这类措施明白易懂,便于人们了解其重要性与目的,并使人们易于取得有关情报。 第四条 协商程序 各成员国政府准备依照理事会就多国企业指导方针、国际待遇及国际投资鼓励与抑制措施所通过的关于政府间相互磋商程序的决议就上述事务进行磋商。 第五条 复查 各成员国政府将在三年内以增进各成员国间有关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问题的国际经济合作效果为目的对上述问题加以复查。 经发组织各成员国政府 1976年6月21日宣言的附件 多国企业的指导方针 第一条 多国企业目前在各成员国的经济中以及在各该国政府日益关切的国际经济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这类企业在国与国间有助与资本、技术与人力之高效能的利用,故能为本国与东道国带来实际利益,从而亦能在提高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水平上产生重大效果。另一方面,由于多国企业超越国界组织各项活动,容易引起经济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亦易引起国与国间政策目标上的冲突。又多国企业的复杂性质,各种机构、活动、方针等等不能使人一目了然,这也引起人们的忧虑。 第二条 成员国的共同目标是鼓励多国企业能为经济与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并能够减少以及解决多国企业在其各种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鉴于这类企业是跨国界的,如各成员国能在绝大多数多国企业设立总部的地点或在多国企业从事主要经营的地点彼此合作。则上述共同目标自易达到。今后拟定的指导方针即以有助于达到上述共同目标并有助于活跃外国投资的气氛为主旨。 第三条 由于多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包括非经发组织的成员国在内的整个世界,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应扩展到所有国家。成员国应对同非成员国,特别是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的努力予以充分的支持,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多国企业能够做出的积极贡献加以鼓励,并且减少以及解决随着多国企业的活动可能出现的问题,来增进全世界人民的福利并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四条 在经发组织范围内合作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案是一项持续不断的、注重实效的和协调均衡的方案。这个方案符合经发组织协定的总目标,并充分利用本组织的各类专业化机构,这些专业化机构的职权已扩展到多国企业发挥作用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国际贸易与支付,竞争,征税,人力,工业发展,科学与技术等方面。这些专业化机构正在从事验证争端,改进与质量和统计有关的情报,并制定为增强政府间的合作而采取行动的建议。在某些领域内已有了一些程序,人们可据以解决与多国企业的业务活动有关问题。这项工作可能导致政府间缔结新续的或补充的协定和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