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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的宣言

[接上页]

  第五条 
  
  合作方案的发起阶段是发表一项宣言和三项决议,宣言与决议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故应同时发表。其内容为对多国企业的指导方针,对外控企业的国家待遇与对国际投资的鼓励与抑制措施。
  
  第六条 
  
  下列指导方针是各成员国向在各该国领域内经营的多国企业联合提出建议。考虑到这类企业的国际结构可能产生的问题,这些指导方针规定了多国企业在不同成员国活动的标准。遵守这些指导方针是自愿的并不受法律上的强制。但是这些指导方针应有助于保证这类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所在国的国家政策协调一致,并使企业与国家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得以巩固。
  
  第七条 
  
  每个国家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国际法及它所签署的国际协定,规定多国企业经营的条件,设立在不同国家的多国企业的机构受这些国家法律的约束。
  
  第八条 
  
  为了制定指导方针,无须给多国企业下确切的法律定义。包括私营、国营或合营的公司或其他团体,设立在不同国家境内但彼此互有联合,以致此一单位或一些单位可对其他单位的活动发生显著的影响,特别是在知识与资源上彼此互通有无方面。每个单位自主权限的大小,因多国企业而异,视各单位互相联系的性质及业务活动的种类而定。基于上述理由,应将指导方针按照多国企业所属各个单位(母公司与其地方单位)实际分担的责任而发给它们,以期这些单位彼此合作,互相协助,作为易于遵循这些指导方针的必要条件。这些指导方针中所用的“企业”一词即指这些负有实际责任的各个单位而言。
  
  第九条 
  
  指导方针无意在多国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实行不同的待遇。指导方针凡涉及两种企业之处均一视同仁。因此,在这些方针涉及两者的场合,多国企业和国内企业的活动均应符合同样的要求。
  
  第十条 
  
  应鼓励运用行之有效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包括仲裁在内,作为促进解决企业之间或成员国之间发生的问题的手段。
  
  第十一条 
  
  各成员国业已同意,因对指导方针有不同意见而发生问题时,应即采取复查与协商的办法求其解决。在成员国对多国企业提出互相抵触的要求时,有关政府应推诚合作求其解决,或向经发组织理事会于一九七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设立的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委员会申请处理或采取其他共同安排的办法。
  
  基于上述考虑,并已知各成员国将负起平等对待各种企业的责任,履行其作为契约当事人所已承担的义务,并遵守国际法与国际协定,各成员国现为多国企业规定指导方针如下:
  
   总政策
  
  多国企业应当:
  
  (一)对其经营活动所在的成员国业已制订的总政策予以充分重视;
  
  (二)特别是对该类国家关于经济与社会进步的目标和优先注意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考虑,其中包括工业与地区发展,环境保护、创造就业机会、鼓励革新及转让技术;
  
  (三)在遵循关于情报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各企业向所属各单位提供后者所在的成员国当局为了了解这些单位的活动而向这些单位要求提供的情报,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考虑保持合法的业务机密;
  
  (四)赞助与地方当局及地方商业利益的密切合作;
  
  (五)允许所属各单位自主地开展活动,并且在国内外市场利用其竞争优势,但以无损于专门化的需要及正当的商业行为为限;
  
  (六)各企业在开展业务的国家中为重要职位选派负责人员时应重视个人的才能和资历,不因国籍而加歧视,在这方面须服从国家的特殊要求;
  
  (七)不得向公务人员或担任公职的人员直接或间接行贿和提供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亦不得听人教唆而有以上行为;
  
  (八)除法律允许外,不得向公职候选人、各政党以及其他政治组织捐献财物;
  
  (九)避免与地方政治活动发生不正当的牵连。
  
   情报的发表
  
  企业在适当考虑了它的业务的性质和经济活动的范围,考虑了商业秘密的要求,并考虑了生产成本之后,应当以适合于增进公众了解的形式,就整个企业的组织结构、活动、方针公布足够的情报资料,用以补充企业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所要求必须发表的资料。为此,这些企业应在合情合理的时限内,定期地,至少按年份地公开发表财政情况和其他涉及整个企业的有关情报,其中特别应当包括:
  
  (一)企业的组织机构,母公司的名称及所在地,主要的分公司,母公司在这些子公司中直接与间接所有权的百分率(包括它们之间所持的股份);
  
  (二)母公司及主要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地理区域;(注:就公布情报的指导方针的目的而言,“地区”这一术语指的是国家集团或个别国家,即由每个企业自己认为合适的特定环境内的国家集团或个别国家。对于所有企业而言,不存在一个单一的一概适用的归类的方法。但是,一个企业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在单个国家或单个地区开展业务经营的重要性及其竞争效果,地理的接近,经济的亲缘,商业环境与自然条件的近似性,在各不同国家中企业经营的相互往来的规模大小与程度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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