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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接上页]

  (d)必要时,缔结或修订本组织同其它政府、组织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协定;
  
  (e)通过大会议事规则。
  
  7.大会在每届普通会议上从本组织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任职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位超过两届。
  
  8.大会选出的主席称“亚太电信组织主席”。
  
  9.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主持。每届会议应确定下届会议的开会日期和地点。
  
  10.大会主席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副主席之一应代行其职。
  
  11.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大会的决议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简单多数作出,但有关财务方面的决议,需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才能作出。
  
  12.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由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和准会员应派出一名代表(可偕数名顾问)。在可能范围内,该代表应是电信方面有资格的、并是在国内电信主管部门任职或直接负责电信主管部门工作的官员。
  
  2.每个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有一票表决权。
  
  3.准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无表决权。
  
  4.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讨论。
  
  5.按照大会可能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可能作出的具体指示,管理委员会应:
  
  (a)监督本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
  
  (b)制定其认为对本组织行政、财务和其它活动必需的规则;
  
  (c)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工作计划;
  
  (d)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年度预算和在大会规定的年度开支限额内所必需的补充预算;
  
  (e)安排并核准本组织的帐务稽核;
  
  (f)审批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提出定期报告;
  
  (g)检查、指导、控制并协调秘书处的各项活动;
  
  (h)代表本组织同各政府、各组织或各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协定并提请大会核准,大会闭会期间,则通过书信征求会员意见,简单多数同意即可核准。必要时,也可用通信方式同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磋商。
  
  (i)请求大会主席采取必要措施,以解决本章程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在两届大会期间,必要时,通过书信征求会员对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意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可核准;
  
  (j)决定本组织应如何派遣代表参加可能被邀出席的各种会议;
  
  (k)按照本条第十款规定,任命本组织的执行主任和副主任;
  
  (l)确定执行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的职能和任用条件;
  
  (m)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6.管理委员会每两年从其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次选举为止。主席和副主席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务超过两次。
  
  7.管理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下列情况下,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另行召集会议:
  
  (a)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要求召开并同意出席;或
  
  (b)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此必要,并有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出席。
  
  如果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某一事宜与大会有特别的关系,则应通知大会主席。
  
  8.管理委员会各种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
  
  9.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在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
  
  10.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任命,该项任命应在本组织会员专为此事召开的会员代表会议上从各会员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加以选择的基础上作出。副主任按同样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但在选择副主任的会议上,执行主任可以出席并发表咨询意见。
  
  第十条 秘书处
  
  1.本组织的秘书处包括本组织执行主任——本组织的主要行政管理官员以及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若干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其它职员。
  
  2.执行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3.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职员应由执行主任按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服务条件任用。
  
  4.执行主任由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协助工作,其职责是:
  
  (a)担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秘书职务;
  
  (b)向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提供秘书性服务并安排其各种会议的召开;
  
  (c)撰写本组织的各种记录;
  
  (d)履行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e)在本组织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f)按照要求,执行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g)实施本组织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各种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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