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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h)除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另有指示外,必要时代表本组织出席可能被邀参加的各种会议; (i)准备本组织工作计划草案、预算帐册、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核准。 第十一条 财务 1.本组织的经费包括下列开支: (a)大会; (b)管理委员会; (c)本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 (d)秘书处; (e)本组织的技术援助活动; (f)其它活动; (g)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可能核准的任何特殊活动。 2.本条第一款中(a)、(b)、(c)、(d)、(e)、(f)等各项开支的经费来源如下: (a)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的正常会费,其会费金额应同被接纳为本组织成员时自愿认担的下列会费等级的单位数成比例: 60单位50单位40单位30单位20单位 10单位4单位2单位1单位1/2单位 在两届大会之间,根据本章程所确定的会费单位等级不得减少。 (b)预算以外的捐赠,即会员、准会员、列席会员和其它方面自愿用现金或其它方式所作的任何捐赠。 3.本条第一款第(g)项的开支费用应由预算以外的捐赠支付。 4.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应预付其根据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预算算出的年度会费。 5.会员若欠缴应付给本组织的款项,在欠费金额等于或多于前两年应缴的会费数时,则在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中失去表决权。 6.每个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如出席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其代表团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法律权能、特权和豁免权 1.本组织应有法律人格,其法律权能应包括: (a)缔约权; (b)动产和非动产的取得和支配权; (c)起诉权。 2.本组织应同泰国政府缔结——《总部协定》。 3.本组织及其官员在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的领土上可以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该种特权和豁免权可以同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权公约》规定给予联合国及其官员的权利一样,也可以由会员或准会员依其选择同本组织缔结协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同联合国和其它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关系 本组织应同联合国有关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它有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并保持密切关系。 第十四条 退出 1.本组织任何会员或准会员均可退出本组织,退出通知可寄交执行主任。与此同时,由该退会会员或准会员提名的列席会员应在上述通知中写明退出本组织。 2.任何列席会员若要退出本组织,可通过其提名会员或准会员将退出通知寄交执行主任。 3.执行主任收到该通知后,应通知其它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并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将该通知送交章程受托人备案。 4.若执行主任在会计年度的头六个月内收到退出通知,该退出应在同一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生效;若在头六个月后收到,则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5.任何退出本组织的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在其尚未退出期间,应继续履行其应尽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解散 1.本组织的大会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下,可决定解散本组织。 2.本组织三分之二多数会员批准此项决议后,应通知执行主任并由大会采取必要步骤来解散本组织。该步骤包括由大会建立一个委员会清理本组织的资产。 3.大会应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一份表明本组织已解散的最后声明书。该声明书应由执行主任寄交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受托人。 第十六条 章程受托人 本章程应委托给联合国秘书长(称受托人)保管。 第十七条 签字、批准或接受 1.本章程在生效以前应由所有具备第三条第二或第四款规定的入会资格的会员或准会员签字。 2.本章程自1976年4月1日起至1976年10月31日止,存放在曼谷亚太经社会秘书处供各国签字。此后,本章程即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供各国签字,直至生效为止。 3.受托人应将经验证的本章程的副本寄给所有按第三条第二或第四款已签署本章程或已交存加入证书的政府。 4.本章程应由签字者批准或接受。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给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应将每项批准书或接受书连同其交存时间一并通知其它签字者。 5.任何在章程生效日以前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的签字者,即在章程生效之日成为本组织的会员或准会员;任何其它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签字者,在其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之日后的第三十日成为本组织的会员或准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