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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6-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接上页]

  第十八条 生效
  
  本章程应在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入会资格的七个签字国(包括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泰国)将其批准书或接受书交给受托人之后的第三十日生效。
  
  第十九条 加入
  
  1.任何按第三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具备入会资格的国家和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均可在本章程生效后加入本章程,加入书应交给受托人保管。
  
  2.加入书从其交存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受托人收到每一项加入书后,应通知各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
  
  第二十条 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
  
  如亚太经社会的某个准会员并不完全负责处理其国际关系,负责代其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政府又未加入本章程,或无资格代表该准会员加入本章程,该准会员在加入本章程时应交呈一份由负责代其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政府开具的证书,以证实该准会员有权加入本章程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大会
  
  亚太经社会的执行秘书在同泰国政府会商后,应于本章程生效三个月之内召开本组织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大会,但上述成立大会的召开时间不得早于1977年8月1日。
  
  第二十二条 修订
  
  1.任何会员都可提议修订本章程。
  
  2.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3.修订本应在三分之二会员对该修订本的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给受托人后的第三十日生效。
  
  下列签字者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章程,并在签字后面注明签署日期,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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