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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06]70号
【颁布时间】 2006-07-06
【实施时间】 2006-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改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改革的透明度。
  
  (二)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优化和向优势企业集中。
  
  (四)改革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进行,坚持按照程序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成长性较好的国有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吸纳社会资金和国内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继续保持控股地位。
  
  (二)对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市政公用企业可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吸纳社会资金和国内外资本参股,国有资本可以保持控股地位。
  
  (三)对处于竞争性领域且市场竞争力较弱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要有序退出。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改革专项资金来源: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同级财政本年度预算的国有企业改革预备金;其他资金。
  
  改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
  
  改革专项资金由同级经贸部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职工安置补偿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凡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必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具体标准为:视其改制企业资产情况,依据职工本人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六盘水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至2个月标准计发一次性安置费。
  
  (四)实行内部退养。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主管部门或托管机构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五)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精神,要逐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制度建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暂时无法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新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待条件成熟成立托管机构后,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给托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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