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按照企业改制时每人一次性缴纳1000元的标准计算,并由原企业预留费用中直接划拨到新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托管机构。 (六)企业改制后的自谋职业人员,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凡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七)国有企业改革原则上实行整体式改制,但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需采取分立式改制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采取分立式改制。 (八)职工整体购买 职工整体购买且一次性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可视企业具体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价格。其他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整体购买能力不足,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60%,所剩余的部分资产,在改制后新企业提供合法担保或以资产作抵押后,不再设置国有股,可作为企业对政府的负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留企业继续使用,资产占用本金原则上应当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收回,确因职工筹资困难,经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 职工整体购买的企业,要合理确定管理层与职工的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 (九)改制后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后仍然是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党、工、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十)改制企业用地不能直接进入企业整体资产处置或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由改制企业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报意见,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权属核查、并与改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在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改制企业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后,与改制企业共同到同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应按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凡是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政府有关部门对必须收费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不是必须收费的项目不予收费。 五、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职责划分 (一)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本级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经贸部门负责资产核销、产权转让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改革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的划拨、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等工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签订、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接转等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土地评估结果备案、土地处置等工作。 (八)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改制企业有关房产处置等工作。 (九)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十)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原企业注销、新企业注册等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等工作。 (十二)维稳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维稳工作预案、指导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并组织研究解决本系统企业改革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维护企业稳定等工作。 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必须履行其相关职责。 六、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改革工作程序。凡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都要按照规定制订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企业改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进行。企业改制应当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