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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凡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事项的,统一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解决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由同级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交易。 (三)维护改制企业稳定。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共同负责维护改制企业的稳定工作,并在同级维稳部门的指导下,制订维稳工作预案,报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改革过程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七、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革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改革的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