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26条修订和修正 1.修订或修正本公约的会议,可由本组织召开。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缔约国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修订或修正本公约。 3.在依照本条召开的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应受经修正的本公约的约束。 第27条保存人 1.本公约应由本组织秘书长保存。 2.本组织秘书长应当: (a)将下列情况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和每一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iii)对本公约的任何退出及其生效日期; (b)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署国和所有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3.本公约一经生效,本组织秘书长便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一份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28条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组织秘书长应准备俄文和西班牙文正式译本,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同保存。 以下署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4年12月13日订于雅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