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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4-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接上页]

  声明本宪章的基本宗旨,在于促进建立以一切国家待遇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共同受益及协力合作为基础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不问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制订如何;
  
  迫切希望作出贡献,以便为以下各点创造条件:
  
  (1)一切国家都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昌盛,一切民族都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2)整个国际社会努力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3)鼓励一切愿意贯彻执行本宪章各项规定的爱好和平的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中开展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如何;
  
  (4)克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路途中的各种主要障碍;
  
  (5)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以缩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
  
  (6)维护、保和改善环境。
  
  注意到必须通过下列措施,建立和维持公正和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及社会秩序:
  
  (1)实现更合理和更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鼓励世界经济的结构改革。
  
  (2)为在一切国家之间进一步扩大贸易、进一步加强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3)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性。
  
  (4)结合考虑各发展中国家在开发事业中大家公认的各种差别以及这些国家的各种特殊需要,建立并促进国际经济关系。
  
  决心在严格尊重各国主权平等的条件下,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增强集体的经济安全,以促进发展,特别是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考虑到:在各项国际经济问题上,以联合审议和一致行动作为基础,开展各国之间的真诚使用,这对于满足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实现全世界一切地区的公平合理发展说来,是必不可少的;
  
  强调:必须切实保证适当的条件,借以建立一切国家之间正常的经济关系,而不问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上的差别;并借以充分尊重世界一切民族的权利;同时,必须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各种手段,借以巩固和平,维护整体利益;
  
  确信必须在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公平互利以及彼此利益息息相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体制;
  
  重申:每个国家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它本身的努力,但是,相应的和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对于彻底实现这些国家的发展目标说来,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因素;
  
  坚信:逐步建立一种从本质上加以改进的国际经济关系体制,乃是一项当务之急;
  
  因此,庄严地通过这一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第一章 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同各国间的政治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样,应当特别受下列各项原则的制约:
  
  (1)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各国政治独立;
  
  (2)一切国家主权平等;
  
  (3)互不侵犯;
  
  (4)互不干涉内政;
  
  (5)公平互利;
  
  (6)和平共处;
  
  (7)各民族权利平等,实行民族自决;
  
  (8)以和平手段解决各种争端;
  
  (9)纠正使用强迫手段侵夺别国正常发展所需要的自然资源的各种非正义行为;
  
  (10)真诚地履行各种国际义务;
  
  (11)尊重人权以及各种基本自由;
  
  (12)不谋求霸权以及各种势力范围;
  
  (13)增进国际社会正义;
  
  (14)开展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
  
  (15)在上述各项原则的范围以内,局处内陆的国家享有进出海口的自由通道。
  
  第二章 各国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第一条 每个国家都享有独立自主的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
  
  第二条 
  
  一、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及处置的权利。
  
  二、每个国家都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按照本国的国家目标以及本国优先权的原则,在本国的管辖权范围以内,对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并行使权力。不得强迫任何国家给予外国投资特惠待遇;
  
  (2)在本国的管辖权范围以内,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和监督;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上项活动遵守本国的法律、规章及条例,并符合于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各国在行使本款规定权利的过程中,在充分重视本国主权权利的同时,应当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
  
  (3)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有关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赔偿。赔偿问题引起争执时,应当根据采取国有化措施国家的国内法,由该国法院进行审理。但各有关国家经过自由协商,一致同意在各国主权平等的基础上,按照自由选择解决途径的原则,采用其他和平解决办法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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