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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各国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合作探讨如何进一步制定国际社会更易共同接受的有关技术转让的准则或规章。 第十四条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互相合作,促进世界贸易稳定地、持续地扩展和自由化,增进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福利,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一切国家都应当通力合作,着重于逐步扫除贸易中的障碍,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结构。为此目的,各国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一切国家的各种贸易问题,并认真考虑解决发展中国家特殊的贸易问题。在这方面,各国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贸易中获得额外的收益,从而使它们的外汇收入大量增加,出口商品多样化,贸易额加速增长;同时,应当考虑到它们的发展需要,使这些国家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扩大世界贸易,并按比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比例,让他们分享由扩大世界贸易而来的实惠,为此,应当采取最可行的方法,即认真改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市场的条件;并且在一切适当的场合,采取各种措施,使初级产品能够得到稳定、公平和有利可图的价格。 第十五条 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普遍彻底的裁军,利用采取有效裁军措施所节余的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且将这些节余资金的一大部分用作发展中国家开发所需要的额外财源。 第十六条 一、一切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行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新殖民主义;消除各种形式的外国侵略、占领和统治;消除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从而为发展提供先决条件。实行上述高压强制政策的国家,必须对受到侵害的国家、地区及民族,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必须做到物归原主,并充分赔偿这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自然资源以及其它一切资源所受到的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向上述国家、地区和民族提供援助。 二、对于可能造成障碍、阻止被武力占领的地区获得解放的各种投资,任何国家都无权加以促进或鼓励。 第十七条 为了发展而进行国际合作,是各国共同的目标和共有的责任。各国都应当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援。 第十八条 发达国家应当按照国际主管机构就关税问题所商定的有关结论和作出的有关决定,推广、改进和扩大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可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还应当认真考虑在某些可行的和适当的领域,采取其他区别对待的措施,通过给予特别优惠待遇的方式,满足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在处理国际经济关系时,发达国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各种措施;而关税的普遍优惠制度以及其他经过共同商定的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各种区别对待措施,则促进了它们的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二十条 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增进它们的全面贸易时,应当适当地重视到同社会主义国家扩大贸易的可能性,为此,应当让社会主义国家也享有不低于通常给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发展中国家应当尽量促使它们之间的相互贸易不断扩大,为此目的,可依据有关国际协议中现有的或不断改进的规定和程序,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各种贸易优惠;只要这些安排并不妨碍一般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扩展,发展中国家就没有义务要把上述这些优惠待遇推广给予发达国家。 第二十二条 一、为了支援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努力,一切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所公认的或共同商定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作出响应,结合考虑各有关国家所已经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从各种财源上增加实际资金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净额。 二、因此,各国应当按照上述宗旨和目标,结合考虑自己在这方面所已经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尽量努力从官方财源上增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的净额,以改进它们的处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