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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在开发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的自然资源时,各国必须在互通声气和事前协商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以便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适当地利用这些资源。 第四条 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不得仅仅根据上述这些差异而对任何国家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在进行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时,各国都可以自由选择本国对外经济关系的组织形式,自由参加各种双边和多边的安排。这些安排应当符合于它们应尽的国际责任,符合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 第五条 一切国家都有权参加各种初级商品生产国的组织,以便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实现财政稳定,促进本国的发展,并在实现本国目标的过程中,有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开发。相应地,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尊重上述权利,克制自己,不采取经济措施和政治措施,以限制这种权利。 第六条 各国都有义务为发展国际商品贸易作出贡献,特别是通过各种安排以及在适当场合缔结长期多边商品协定来作出贡献;还应当兼顾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利益。一切国家都负有责任,促使在稳定的、有利可图的以及公平合理的价格下进行交易的一切商品,都能正常流通,从而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公平发展,并且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七条 各国首屈一指的责任是促进本国人民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选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国的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且切实保证本国人民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分分享发展的利益。一切国家都有义务进行个别的或集体的合作,以消除阻挡各国动员和利用本国资源的各种障碍。 第八条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且鼓励实行结构改革,争取实现同一切国家、特别是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与利益相协调的平衡稳定的世界经济;为此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 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中协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条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的经济、财政金融以及货币等重要问题的国际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参加这种国际决策过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效益。 第十一条 一切国家应当互相合作,加强和不断提高各种国际组织的工作效能,以便它们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全面的经济进步;因此,一切国家应当互相合作,在适当的时候,促使上述各种国际组织适应于国际经济合作中不断变化的需要。 第十二条 一、各国有权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议,参加区域性的、次区域性的以及区域之间的合作,以谋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切参加这种合作的国家都有义务保证它们所属集团奉行的政策,符合于本《宪章》的条款规定;对外视野开阔,符合于它们应尽的国际义务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并且充分关照到第三方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有关国家已将涉及到本《宪章》范围内某些事项的权限,转移给或可能转移给某些集团,那末,本《宪章》中有关这些事项的各种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这些集团,从而符合于作为这些集团成员的国家所业已承担的责任。这些有关国家应当互相合作,使上述集团遵守本《宪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一、每个国家都有权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中获得利益,以加速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一切国家都应当在适当尊重各方面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尊重技术的持有人、供应人以及承受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各国尤其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方便,使它们能够获得现代科技的成果和技术转让;并且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采取适合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和需要的方式和程序,创建当地土生土长的技术。 三、为此,各发达国家应当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它们建立、加强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各种基础设施,加紧开展各种科学研究及技术活动,从而帮助它们发展和改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