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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听由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四十四条 一、本公约应在第十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二、对于在第十个批准书或加入书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各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四十五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声明退出本公约。 二、该项退出声明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此项通知十二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正本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这个公约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限制)会议于1974年6月12日通过。 从1974年6月14日至1975年12月31日听由各国签署。已签署的国家有:巴西、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加纳、挪威、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匈牙利、波兰、乌克兰、苏联、捷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 并听由各国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