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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6]84号
【颁布时间】 2006-07-04
【实施时间】 2006-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开展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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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题立项,制订计划。要围绕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突出问题,由监察机关有重点地选题立项和制定工作计划,也可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自行选题立项、制定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将立项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工作计划要明确时间安排、具体步骤、工作要求、人员分工和目标责任,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二)组织力量,实施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察机关可独立进行,也可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要根据立项内容和工作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采取跟踪检查、明察暗访和查阅资料、文件、档案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检查,并进行效能评审和目标考核。同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写出客观详实的监督检查报告,为监察处理打好基础。
  
  (三)分清责任,做出处理。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按情节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出恰当处理。属于廉政监察范围的,应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提出意见,改进管理。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检查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堵塞漏洞。完成调查处理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同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做好监督检查和受理、调查、处理的效能监察事项办理情况的统计、综合分析以及归档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要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应当依法立项,其项目和内容应当在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监察对象必须是法定的监察对象。效能监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将效能监察贯穿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运用到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主要环节。针对影响效能的突出问题,正确地运用和行使监察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
  
  (二)分级监察。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的行政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察;自治区监察厅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效能监察工作;各派驻(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效能监察工作。
  
  (三)坚持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相结合。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内部监管等手段开展工作。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惩处、组织协调等手段,发现漏洞并促进整改,纠正和解决政府机关在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效能建设的深化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效能监察入手,又可以促进效能建设的开展。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应当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效能意识,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把效能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评。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监察监督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组织人事、监察、法制办、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效能监察 (建设)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效能监察提供保障。要健全效能工作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抓好宣传教育,增强社会效果。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推动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充分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效能监察人人有责的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开展这项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开展效能监察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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